浙自然资发〔202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8号》规定,自2023年8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评价条件自2020 年9 月19 日起执行。
附表1
大中型工程项目、大中型规划项目分类表
项目类别 |
类型 |
标准 |
|
勘查技术与工程(含地基基础、井巷工程) |
大型 |
钻探、坑探工程:合同金额≥500 万元;地基基础工程:合同金额≥5000 万元;井巷工程:合同金额≥10000 万元。 |
|
中型 |
钻探、坑探工程:300 万元≤合同金额<500 万元;地基基础工程:1000 万元≤合同金额<5000 万元;井巷工程 5000 万元≤合同金额<10000 万元。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大型 |
治理经费≥2000 万元;勘查经费≥50 万元;保护人数≥500 人;保护财产 ≥5000 万元。 |
|
中型 |
500 万元≤治理经费<2000 万元;30 万元≤勘查经费<50 万元;100 人≤ 保护人数<500 人;500 万元≤保护财产<5000 万元。 |
||
物探工程 |
大型 |
工程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勘查面积≥10 万㎡,物探合同金额≥100 万元;矿产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物探勘查面积≥5 平方公里。 |
|
中型 |
工程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30 万元≤物探合同金额<100 万元;矿产物探:采用 2 种以上物探方法,2 平方公里≤物探勘查面积<5 平方公里。 |
||
土地工程 |
大型 |
县级及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设区市及以上土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县级及以上城乡基准地价评估,县级及以上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县级以上耕地质量分等定级估价;县级及以上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及以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县级及以上土地信息化工程等;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 1000 亩以上,生态修复单个项目面积在 500 亩以上。 |
|
中型 |
县级及以上土地变更调查;城乡宗地价格评估,乡镇、村级或局部耕地质量分等定级估价;乡镇级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村庄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土地整治单个项目面积在 500 亩以上,生态修复单个项目面积在 200 亩以上。 |
||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 |
大型 |
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400 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 ≥100 万元;省级以上测绘专项规划。 |
|
中型 |
工程类单项立项或合同金额≥150 万元;系统软件研发类项目合同金额 ≥50 万元;设区(市)级测绘专项规划。 |
||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总体规划 |
大型 |
国家、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中型 |
乡镇(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
详细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 5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详细规划,位于新城区的、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详细规划;中心村或两个村以上合编的村庄详细规划;10 平方公里以上郊野单元详细规划;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 5.0 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设计。 |
|
|
中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在 1- 5 平方公里的详细规划,位于城市新区的,规划面积在 2-10 平方公里的详细规划;位于开发区的,规划面积在 5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详细规划;重要村庄的详细规划;2-10 平方公里的郊野单元详细规划;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设计。 |
专项规划 |
大型 |
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设区市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国家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 |
|
中型 |
县级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 |
||
原城乡规划体系 |
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
大型 |
国家、省级城镇体系规划;设区市及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面积 20 平方公里及以上分区规划。 |
中型 |
镇区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规划、人口规模 1 万以上的村庄规划;规划面积 10-20 平方公里的分区规划。 |
||
城市详细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 5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新城区的、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中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城市中心区,位于老城区的、规划面积在 1- 5 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城市新区的,规划面积在 2-10 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开发区的,规划面积在 5 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老城区或新城中心区规划面积在 0.1-1.0 平方公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专项规划 |
大型 |
设区市及县城的总体城市设计,设区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国家级、省级、设区市及县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国家级、省级、设区市及县级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中型 |
设区市一般地区及县级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县级以上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划面积在 1.0 平方公里以上的风景区详细规划。 |
||
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
总体规划 |
大型 |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中型 |
乡、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专项规划 |
大型 |
县级以上土地整治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
|
中型 |
乡、村级土地整治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
||
海洋工程 |
大型 |
技术服务类合同金额≥100 万元;施工类项目合同金额≥500 万元。 |
|
中型 |
技术服务类项目:50 万元≤合同金额<100 万元;施工类项目: 300 万元≤合同金额<500 万元。 |
附表2
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姓名 |
|
单位 |
|
|
申报专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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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取得时间 |
|
助理工程师聘用时间 |
|
工作年限 |
|
|
所学专业 |
|
|
|
|||||||||
申报类型 |
正常申报 |
转评 |
|
破格申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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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评 分 |
|
|
||||||||||||||
控制项 |
思想道德 |
年度考核 |
|
继续教育 |
|
|
|||||||||||||
|
评分项 |
|
得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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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与能力 |
1 项 |
2 项 |
3 项以上 |
学历学位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论文著作 |
|
数量 |
质量 |
|
|
||||||
3 |
6 |
10 |
2 |
4 |
6 |
|
1 |
2 |
0—8 |
|
|||||||||
工作业绩 |
工程 60 |
规划与设计 |
中等(中型) |
为主 项、得分 (20/项) |
|
参与 项、得分 (5/项) |
|
|
|||||||||||
一般(小型) |
为主 项、得分 (15/项) |
|
参与 项、得分 (3/项) |
||||||||||||||||
生产施工与监理 |
中等(中型) |
为主 项、得分 (20/项) |
|
参与 项、得分 (5/项) |
|||||||||||||||
一般(小型) |
为主 项、得分 (15/项) |
|
参与 项、得分 (3/项) |
||||||||||||||||
绩效成果 |
中等(中型) |
为主 项、得分 (20/项) |
|
参与 项、得分 (5/项) |
|||||||||||||||
一般(小型) |
为主 项、得分 (15/项) |
|
参与 项、得分 (3/项) |
||||||||||||||||
技术管理 |
全程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
参与 项、得分 (3/项) |
|||||||||||||||
局部 |
为主 项、得分 (7/项) |
|
参与 项、得分 (2/项) |
||||||||||||||||
科研 10 |
设区市(厅)级及以上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
参与 项、得分 (5/项) |
|
||||||||||||||
县(市、区)级 |
为主 项、得分 (8/项) |
|
参与 项、得分 (4/项) |
||||||||||||||||
获奖 10 |
科学技术奖 |
市厅级二等奖及以上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
参与 项、得分 (5/项) |
|
|||||||||||||
市厅级三等奖 |
为主 项、得分 (8/项) |
|
参与 项、得分 (4/项) |
||||||||||||||||
工程奖 |
市厅级二等奖及以上 |
为主 项、得分 (8/项) |
|
参与 项、得分 (4/项) |
|||||||||||||||
市厅级三等奖 |
为主 项、得分 (6/项) |
|
参与 项、得分 (3/项) |
||||||||||||||||
专利 10 |
发明专利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
参与 项、得分 (5/项) |
|
||||||||||||||
实用新型专利 |
为主 项、得分 (4/项) |
|
参与 项、得分 (2/项) |
||||||||||||||||
软件著作权 |
为主 项、得分 (4/项) |
|
参与 项、得分 (2/项) |
||||||||||||||||
标准 10 |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工法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
参与 项、得分 (5/项) |
|
||||||||||||||
团体标准、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 |
为主 项、得分 (5/项) |
|
参与 项、得分 (2/项) |
||||||||||||||||
职业道德 |
个人荣誉 |
省部级以上 |
设区市(厅)级以上 |
|
县(市、区)级以上 |
|
|
||||||||||||
5 |
3 |
|
1 |
||||||||||||||||
加分项 |
|
县以下工作单位 |
3 |
|
|
|
|||||||||||||
|
最终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
评分说明
一、申报专业
申报专业是指按照《评价条件》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所报的专业。
二、申报类型
正常申报: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 年以上的申报人员。破格: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到4 年或中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情况适时调整),且由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的申报人员。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3 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工程师的评价。
(一)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近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条的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 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应满足《评价条件》第九条的规定。
四、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6 分,最低为0 分。
(一)学历和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二)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三)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五、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10 分,最低为0 分。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十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项数。
六、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10 分,最低为0 分。
(一)刊物包括:SCI、EI、ISTP、CN、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准字号刊物。
中文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所有期刊。
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
(二)著作包括著、专著和译著。
(三)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赋分
1.论文著作数量:有第一作者论文的得2 分;非第一作者论文的得1 分。2 万字以上著作得2 分;2 万字以下著作得1 分,不累计得分。
2.论文著作质量:根据论文、著作代表作的质量在0—8 之间来赋分,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0 分。被SCI、EI、ISTP 等收录的论文得8 分;被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得5 分;取得CN或ISSN 刊号且有较大影响力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得3分;其他期刊(第三作者以内)得2 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作者不得分。
七、工作业绩
(一)工作业绩由工程、科研、奖项、专利、标准5个子项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满分为60分、科研满分为10分、获奖满分为10分、专利满分为10分、标准满分为10分。
(二)工作业绩
1.工程主要包含4 个方面的内容:
(1)规划与设计主要是指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勘察、土地评价、土地整治、测绘、海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2)生产施工与监理主要是指从事工程地质、物化探、土地调查(整治)、测绘工程、海洋工程等方面的工作。
(3)绩效与成果主要是指从事基础地质、水工环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工程及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工作。
(4)技术管理主要是指从事科技管理、标准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
(5)如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因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60 分;但近4 年工作单位调动3 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50 分。
(6)主持是指工程项目、科研课题、标准制定、规划等组织者或项目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排名前3 位者。
(7)为主完成的一个中等(中型)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20 分;参与一个中等(中型)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5分;为主完成的一个一般(小型)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 分;参与一般(小型)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3 分。
(8)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如起草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项目等,并根据在管理成果中发挥的作用赋分。
全程是指在整个技术管理过程中全部参与;局部是指在整个技术管理过程中只参与了其中的一部分,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9)无为主业绩,只有参与取得的业绩,最多不得超过40分。
2.科研是指为认识和了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方向和规律,利用相关的手段和装备,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活动。包括各级政府成立基金支撑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来自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来自高校自筹的科研项目。
3.获奖:
(1)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
(2)科学技术奖、工程奖是指由各级政府颁发或由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奖组成。
(3)额定获奖者指:在获奖证书上有名字的获奖人。
4.专利:
(1)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3 类。
(2)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
5.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等,各项标准发布施行后可有效计分,未发布的标准不计分。
八、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5 分,设区市(厅)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3 分,县(市、区)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1 分,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九、附加分
在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得3 分。县以下单位是指乡镇(街道)基层站所或企业注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单位。
附表3
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姓名 |
|
|
单位 |
|
申报专业 |
|
|||||||||||||
工程师取得时间 |
|
|
工程师聘用时间 |
|
工作年限 |
|
所学专业 |
|
|||||||||||
申报类型 |
|
正常申报¨ |
转评¨ |
标志性业绩¨ |
其他¨ |
||||||||||||||
控制项 |
|
思想道德¨ |
年度考核¨ |
继续教育¨ |
面试结果¨ |
||||||||||||||
|
评分项 |
|
得分 |
小计 |
|||||||||||||||
经历与能力 |
1 项 |
2 项 |
3项以上 |
学历学位 |
硕士 |
博士 |
论文著作 |
数量 |
质量 |
|
|
||||||||
3¨ |
6¨ |
10¨ |
4¨ |
6¨ |
1¨ |
2¨ |
0~8 |
|
|||||||||||
执业资格 |
|
3¨ |
|
||||||||||||||||
工作业绩 |
工程 60 |
|
规划与设计 大型 |
|
|
|
|||||||||||||
主持 |
项、得分 (20/项) |
为主 项、得分 (15/项) |
参与 项、得分 |
(5/项) |
|||||||||||||||
|
规划与设计 中型 |
|
|||||||||||||||||
主持 |
项、得分 (15/项)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参与 项、得分 |
(3/项) |
|||||||||||||||
|
生产施工与监理 大型 |
|
|||||||||||||||||
主持 |
项、得分 (20/项) |
为主 项、得分 (15/项) |
参与 项、得分 |
(5/项) |
|||||||||||||||
|
生产施工与监理 中型 |
|
|||||||||||||||||
主持 |
项、得分 (15/项)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参与 项、得分 |
(3/项) |
|||||||||||||||
|
绩效与成果 大型 |
|
|||||||||||||||||
主持 |
项、得分 (20/项) |
为主 项、得分 (15/项) |
参与 项、得分 |
(5/项) |
|||||||||||||||
|
绩效与成果 中型 |
|
|||||||||||||||||
主持 |
项、得分 (15/项) |
为主 项、得分 (10/项) |
参与 项、得分 |
(3/项) |
|||||||||||||||
|
技术管理 全程 |
|
|||||||||||||||||
主持 |
项、得分 (10/项) |
为主 项、得分 (7/项) |
参与 项、得分 |
(2/项) |
|||||||||||||||
|
技术管理 局部 |
|
|||||||||||||||||
主持 |
项、得分 (7/项) |
为主 项、得分 (5/项) |
参与 项、得分 |
(1/项) |
|||||||||||||||
科研 10 |
|
设区市(厅)级 |
|
|
|||||||||||||||
主持 |
项、得分 (10/项) |
为主 项、得分 (8/项) |
参与 项、得分 |
(5/项) |
|||||||||||||||
|
县(市、区)级 |
|
|||||||||||||||||
主持 |
项、得分 (5/项) |
为主 项、得分 (4/项) |
参与 项、得分 |
(2/项) |
|||||||||||||||
获奖 10 |
|
科学技术奖(根据排名) 设区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
|
|
|||||||||||||||
第一 |
项、得分 (10/项) |
前三 项、得分 (8/项) |
其他 项、得分 |
(5/项) |
|||||||||||||||
|
科学技术奖(根据排名) 设区市(厅)级三等奖 |
|
|||||||||||||||||
第一 |
项、得分 (8/项) |
前三 项、得分 (5/项) |
其他 项、得分 |
(2/项) |
|||||||||||||||
|
工程奖(根据排名) 设区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
|
|||||||||||||||||
第一 |
项、得分 (8/项) |
前三 项、得分 (5/项) |
其他 项、得分 |
(2/项) |
|||||||||||||||
|
工程奖(根据排名) 设区市(厅)级三等奖 |
|
|||||||||||||||||
第一 |
项、得分 (5/项) |
前三 项、得分 (3/项) |
其他 项、得分 |
(1/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利 10 |
发明专利(根据排名) |
|
|
|||||
第一 项、得分 (10/项) |
前三 项、得分 (8/项) |
其他 项、得分 (5/项) |
|||||||
实用新型专利(根据排名) |
|||||||||
第一 项、得分 (5/项) |
前三 项、得分 (3/项) |
其他 项、得分 (2/项) |
|||||||
软件著作权(根据排名) |
|||||||||
第一 项、得分 (5/项) |
前三 项、得分 (3/项) |
其他 项、得分 (2/项) |
|||||||
标准 10 |
国家标准 |
|
|||||||
参与 项、得分 (10/项) |
|||||||||
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工法(根据排名) |
|||||||||
前三 项、得分 (10/项) |
其他 项、得分 (8/项) |
||||||||
团体标准、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根据排名) |
|||||||||
第一 项、得分 (10/项) |
前三 项、得分 (8/项) |
其他 项、得分 (5/项) |
|||||||
职业道德个人荣誉 |
省部级以上 |
设区市(厅)级以上 |
县(市、区)级以上 |
|
|||||
5¨ |
3¨ |
1¨ |
|||||||
加分项 |
工作年限(15-20 年) |
工作年限(21 年以上) |
县以下工作单位 |
社会影响力 |
|
||||
2¨ |
3¨ |
3¨ |
3¨ |
||||||
最终得分 |
|
||||||||
|
|
|
|
|
|
|
|
|
|
标志性业绩内容(如没有则不填)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说明
一、申报专业
申报专业是指按照《评价条件》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所报的专业。所学专业是指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中所显示的专业名称。
二、申报类型
(一)正常申报: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二)转评: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 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标志性业绩:详见本评价条件第六条。
(四)其他:申报人员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不到5 年或大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且由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和面试成绩4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
(一)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近4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八条的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 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 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学历学位
(一)学历和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二)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三)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五、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10 分,最低为0 分。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10 分,最低为0 分。
(一)刊物包括:SCI、EI、ISTP、CN、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准字号刊物。中文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所有期刊。
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
(二)著作包括著、专著和译著。
(三)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赋分
1.论文著作数量:有第一作者论文的得2 分;非第一作者论文的得1 分。2 万字以上著作得2 分;2 万字以下著作得1 分,不累计得分。
2.论文著作质量:根据论文、著作代表作的质量在0—8之间来赋分,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0 分。被SCI、EI、ISTP 等收录的论文(独著或合著前三作者)得8 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得4 分;被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独著或合著前三作者)得5 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得3 分;取得CN 或ISSN刊号且有较大影响力的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独著或合著前二作者)得3 分,第三及以后作者得2 分;其他期刊(第三作者以内)在3 分以内酌情赋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作者不得分。
七、工作业绩
(一)工作业绩由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5 个子项组成,总分为100 分,其中工程满分为60 分、科研满分为10 分、获奖满分为10 分、专利满分为10 分、标准满分为10 分。
(二)工作业绩
1.工程主要包括4 个方面:
(1)规划与设计主要是指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勘察、土地评价、土地整治、测绘、海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2)生产施工与监理主要是指从事工程地质、物化探、土地调查(整治)、测绘等方面的工作。
(3)绩效与成果主要是指从事基础地质、水工环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工程以及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工作。
(4)技术管理主要是指从事科技管理、标准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
(5)如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60 分;但近5 年工作单位调动3 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50分。
(6)主持是指工程项目、科研课题、标准制定、规划的组织者或项目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排名前3 位者。
(7)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如起草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项目等,并根据在管理成果中发挥的作用赋分。
全程是指在整个技术管理过程中全部参与;局部是指在整个技术管理过程中只参与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8)主持大型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 分;为主完成大型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 分;参与多个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5 分;主持中等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 分;为主完成中型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0 分;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3 分。
(9)无主持或为主业绩,只有参与取得业绩的,最多不得超过40 分。
2.科研是指为认识和了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方向和规律,利用相关的手段和装备,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活动。包括各级政府成立基金支撑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来自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来自高校自筹的科研项目。
3.获奖:
(1)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
(2)科学技术奖、工程奖是指由各级政府颁发或由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
(3)额定获奖者指:在获奖证书上有名字的获奖人。
4.专利:
(1)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3类。
(2)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
5.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等,各项标准发布施行后可有效计分,未发布的标准不计分。
6.如有标志性业绩的,无需打分,直接提交高评委评审。
八、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5 分,设区市(厅)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3 分,县(市、区)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1 分,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九、附加分
1.工作年限满15-20 年得2 分、21 年以上得3 分。
2.在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得3 分。县以下单位是指乡镇(街道)基层站所或企业注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单位。
3.社会影响力包括在省级以上学(协)会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在本科院校中担任兼职讲师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过公报告等,有上述职务或经历的得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