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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3〕4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和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2年8月14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121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2〕121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加强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平台,由市招标投标中心以公开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拍租、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公开选择承租人,并按照《丽水市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拍租(挂牌)流程图》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出租单位和承租人。

房产出租资源比较集中,且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监察局备案,可以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租。

二、市招标投标中心应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开设专栏发布招租公告,按月组织招租。

三、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招租的房产,出租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市招标投标中心和中介机构不得向房产出租单位收取拍租(挂牌)佣金等费用。

四、房产出租单位应加强出租房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开招租的房产按时交付,到期房产及时收回,不留租赁纠纷。

五、市直单位房产首次出租或到期房产重新出租,应提前两个月填报《丽水市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工商部门凭《丽水市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办理拍租相关备案手续。

六、房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需对承租房产进行较大装修投入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监察局备案,最高可延长至5年。

七、不宜公开招租或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经市财政局、监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八、市直单位应在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房产出租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九、市直单位房产出租收入,严格按照《丽水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对未按规定,不实行公开招租,私自延长租期,或者拖欠、截留、隐瞒出租收益等情况的单位,由市监察、审计、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市直单位的房产出租经营管理规范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资营运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丽水市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2.丽水市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拍租(挂牌)流程图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