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
附件
全市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
补偿科目 |
单项最高限额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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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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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补偿 |
1 |
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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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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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室内装饰装修 |
住宅 |
500元/平方米 |
1.可根据装饰装修情况划分不同补偿标准,但最高标准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2.被征收人对本区县该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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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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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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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属设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通知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3.本条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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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 |
6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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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3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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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路 |
45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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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 |
3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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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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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非民用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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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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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参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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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 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另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1.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统筹兼顾原则,制定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政策。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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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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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户提前 签约奖励 |
住宅 |
5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计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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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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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30000元/户 |
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被征收住宅和被征收非住宅的单户按期搬迁奖励的单项标准,但两类单项标准均不得超过30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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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搬迁补助计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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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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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30元/平方米·月 |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 2.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户单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总金额的上限标准。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2.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
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3.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
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4.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在本表格规定之外增设补偿科目及其单项,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减
本表格的补偿科目及其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