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1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海关部门应当在原有配合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联系,分工负责,建立、健全部门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国税部门要会同外经贸部门,要求出口企业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及时在网上进行数据查询、数据确认、数据报送,由于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或数据报送操作失误,造成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核对不符的,其责任由出口企业自行负责。
三、海关要加强报关单数据审核,加强证明联签发管理,确保证明联信息传输的质量,对出口企业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发现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的,积极予以解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2、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附件2 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附件3 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值班电话表
3、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4、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5、公告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