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部分待遇项目计发基数的通知
湖政发〔202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在核定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时,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统一调整为按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部分待遇项目计发基数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4号
)规定,自2019年1月起实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统筹,要求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计发基数调整
在核定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时,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统一调整为按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主要涉及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