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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1-19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配合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下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统一管理,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津国税退〔2004〕50号)精神,经研究市局决定2005年1月20日起,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即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工作下放各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具体手续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在30日内凭如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并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认定手续:
(一)已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五)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接收对外贸易经营者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在本局管理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管理服务-出口退税认定”目录下进行“出口退税认定增加”,将相应的基础信息录入微机确认,在“出口退税认定查询并提交”中进行再次确认后,即在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生成此对外经营者基础信息。日后在本局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系统维护”下可通过“标准代码维护”查阅已登记的对外经营者相关信息并可依据一定权限进行删改。
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基础信息确认后,还应进入市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再次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确认,以便于市局按企业所属区、县国家税务局及时清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的外部信息。
三、关于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帐号问题
对于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具“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认定变更申请表”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已登记认定的信息中的开户银行、帐号内容。但遇下列情况,还须提供如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已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出口企业,须提供相应银行的相关证明;
(二)法院已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执行债务追偿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提供法院允许变更出口退税帐户证明;
(三)对于已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或已被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债务追偿的出口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所属征税机关进行清理下发名册,按以上办法办理;在名册未下发前,对需变更帐户的,要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查询后,方可办理。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略)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表说明(略)
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认定项目变更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