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8〕29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加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市区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社会保险政策
(一)实行市区社会保险政策一体化管理。各区应严格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政策,不得自行出台违反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对一体化管理前各地自行出台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减收增支、扩大参保范围等规定,应予以纠正。上述社会保险政策制定、基金管理职能由市级相关部门承担,其编制、人员作适当调整。
(二)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具体执行时可对缴费单位实行预警值管理。预警值指标暂定为70%,各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在2020年底前逐步均衡到位。预警值指标调整由市人力社保、税务、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三)稳步提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夯实率指标,对夯实率未达到当年指标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收支有缺口的,由各区政府按目标差异,用财政资金对本区收支缺口的实际影响数进行弥补。
(四)原三区实施的分行业社会保险缴费折扣率优惠不再执行。
二、实行基金融合管理
(五)将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企业五险+城乡两险”以及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原各区上述账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各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定期存款,经批准后在2020年底前逐步到位。
(六)由税务部门组织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仍由所在的市、区税务部门按属地管理和统一参保缴费规定征收,收入(包括欠缴入库和退库)级次均调为“地市级”,由国库按月申拨至市财政专户。
(七)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收入户(暂存户)取得的收入(包括征缴收入、转移收入等),各项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划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至市财政专户。
(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付仍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财政上报各项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根据用款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再划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报表、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
(十)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各地在参保后1个月内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
(十一)根据责任属地管理原则,对于原政策明确应由市、区政府负担的缴费补助及待遇发放部分等,仍由市、区政府按所属参保人数、缴费标准及待遇发放金额等负担,并及时足额上缴到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需财政补贴的,由市、区政府按上年的参保人数分摊承担。
(十二)各区依照政策从土地出让金和国有资本收益等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到位,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分险种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支付能力不足时,各区还应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按一定金额提取补充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市区支付风险,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兜底责任。
(十三)上述各项应由各区政府承担的资金未及时到位的,市财政可通过体制结算或转移支付资金扣减等方式扣划相应资金。
三、严格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
(十四)如实核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实行统一、完善的参保审核机制,将被征地农民转轨成本并入征地成本,按照“人地对应、到户到人”的要求,严格控制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转轨成本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金,以及按土地供地时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确定的一次性提取的五年费用(被征地农民人数×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1+10%〕)。
(十五)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
(十六)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政策力度,根据上年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区分9个月及以下、9—18个月(含18个月)、18个月以上的情形,分别按8%、7%、6%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十七)符合《
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 ( 绍政发〔2013〕42号
)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并轨时的政府补助标准。
四、加强基金监管
(十八)各区须自行梳理融合管理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应自行整改到位。融合管理后,在审计、巡察等检查中发现涉及县、乡两级政府自行出台的增支政策,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发现违规发放资金或未整改、未计提上缴到位资金的应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处理、追责。
(十九)市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及时制订三区统一的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等配套管理办法,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服务内容、操作规程和管理标准,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税务部门要将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预警值指标的缴费单位列入日常重点监控对象,并对重点费源企业和重点行业进行常态监控,实行专岗专职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对缴费单位职工参保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将上一年度未如实缴纳或欠缴的情况移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取消其享受财政优惠补贴政策资格。
(二十一)人力社保、税务、卫生计生、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探索税务社保协同办案机制,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应及时移交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专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十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统计数据分析预测,开发建设“智慧社保基金监管”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对接,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快捷的原则集中管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对各项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参保人员信息变动、基金支付能力等实行全程监控,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应缴未缴、未足额缴纳、重复享受待遇、冒领养老退休金等各种违规情况进行数据筛选、比对、核查,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
(二十三)本意见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