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12-31                            舟人社发2012(2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9]28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

将政府出资开发的涉及公众利益、非营利性的公共事务管理与公益事业服务性质的就业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具体见《舟山市公益性岗位(暂定)指导目录》(附件1)。

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充实公益性岗位项目库,切实提高公益性岗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县(区)拟订具体公益性岗位项目,须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和复员转业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设岗、定员及招用管理原则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以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动态监管为原则合理安排。每年初由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下达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计划数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岗位认定申报,填报《舟山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招人计划申报表》(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招用过程的指导、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招用人员。街道(乡镇)可直接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社区(村)可与招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或委托由归属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也可采用劳务派遣。

四、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一)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最低工资的1.8倍。

(二)各县(区)在上述范围内可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同一公益性岗位原则上须确定相同补贴标准。

五、补贴申请发放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发放具体办法按《舟山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二)各县(区)要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并组织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

(三)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公益性岗位计划安置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各项补贴等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附件:1、《舟山市公益性岗位(暂定)指导目录》

2、《舟山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招人计划申报表》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