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废止《丽水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丽建发〔202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市施工管理处:
根据《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丽水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丽建发〔2018〕322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废止《丽水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7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印发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 人社部发〔2021〕65号)。2022年3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我市的农民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部分条款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精神已不相契合。
主要有:一是《规定》第三、四、五条明确保证金实施具体管理部门为人社部门;二是《规定》第六、十一、十六条明确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银行机构,按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存储,采用保函形式的受益人为人社部门。我市的规定在管理部门和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上与《规定》《细则》不符。尤其在存储比例、减免措施上,和我市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规定》中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工资保证金按工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而我市规定的第八条明确:建筑业企业保证金缴纳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根据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来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分别缴纳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二)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分别缴纳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缴纳20万元;(四)企业同时具备上述资质的,依照最高标准金额缴纳;第十一条明确企业满足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满足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可免于缴纳的,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实同意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退还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建〔2019〕10号)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经研究,决定废止该文件。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578-2106718。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