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按照《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保障档
在《
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所设的缴费类A档(2.6万)、B档(2万)、C档(1.4万)、D档(0.8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线缴费档(以下简称“保障档”)
(一)享受待遇: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持平,今后随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而同步调整。
(二)缴费标准:为缴费时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72个月;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优惠5%,依次递增至70周岁及以上优惠50%。年龄统一计算至缴费时的上年度末。
(三)享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
1.已按规定足额缴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个人专户管理
被征地农民按保障档缴费全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并按规定利率计息,其每月享受的待遇扣除原生活补助类标准部分由个人专户支付。
三、相关政策衔接
(一)与原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1.本通知实施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保障档缴费及享受标准执行。
2.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原缴费类和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重新选择参加保障档缴费。原缴费金额按以下办法进行抵扣:(1)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抵扣;(2)已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比较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余额和重选时年龄所对应的原各档的缴费额,按就高原则进行抵扣。重新缴费部分全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选择参加保障档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仍可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舟政发〔2014〕40号
)文件相关规定,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衔接。
参加保障档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其他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保障档缴费的,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办理重选参保手续。2019年3月31日前办妥缴费手续的,允许其从2019年1月起享受相应待遇;超过期限的,从其办妥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