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建发〔2014〕118号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6月5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和省建设厅等三厅委《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着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一)并轨原则。要坚持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保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的原则,在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要根据当地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积极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原在保的保障对象利益不受损害。
(二)工作目标。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基本做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以直接合并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实现政策全面并轨,并对原有政策进行优化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资金使用统一。2014年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原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变,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相关资金,筹集的资金统一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开工仍在建的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和租赁补贴。要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满足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金补贴资金需求。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二)房源使用统一。2014年起,廉租住房房源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2014年以前以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各种方式已筹集的廉租住房房源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按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但应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房屋装修,建成后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廉租住房房源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统一面向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配租,不再单独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申请受理统一。在原廉租住房已常态化申请受理基础上,2014年起各县(市)区应建立起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的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及要求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继续做到应保尽保,该类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也可按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选择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配租。
(四)租金标准统一。并轨后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并轨后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条件的,仍按廉租住房规定的租金补贴或减免标准执行。并轨前在保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并轨后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其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退出管理统一。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退出原住房,申请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享受租金补贴,或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执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退出。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选择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享受租金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扎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健全工作机制,并及时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并轨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轮候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审核及保障,让群众及时了解房源信息和轮候情况,引导合理预期,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住房保障网站或专栏建设,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政策、保障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轮候对象、可分配房源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注重宣传引导。并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推进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健全并轨后承租家庭档案,根据承租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要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和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二)本意见未明确的情形,仍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解读《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和省建设厅等三厅委《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委、发改委和民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原则、目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原则和目标
明确并轨运行要坚持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保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的原则。并轨运行的基础是现行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并轨运行实施应因地制宜,要根据当地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积极完善相关政策。并轨运行后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原在保的保障对象利益不受损害。
明确并轨运行目标。2014年底前宁波市全大市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并轨运行要基本做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以优化原有政策,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全面并轨。
2、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资金使用统一、房源使用统一、申请受理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五个统一”。
资金使用统一。保障资金统一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变;明确保障资金统一使用的用途;要求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满足并轨运行资金要求。
房源使用统一。已经筹集和在建房源均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建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调整;并轨后不再单独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受理统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统一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公示程序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可选择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也可选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做到应保尽保。
租金标准统一。并轨后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并轨后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条件的,仍按廉租住房规定的租金补贴或减免标准执行。并轨前在保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并轨后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其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退出管理统一。对原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情况下,允许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来住房。
3、工作要求
要求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并建全工作机制,确保并轨工作顺利推进。
要求建立常态化保障和轮候制度。廉租住房已经建立常态化保障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要确保保障力度不降低,及时并轨实施常态化保障。鉴于公共租赁住房选择单一性,在可配租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轮候方式进行配租。
要求强化信息公开,在原来住房保障阳光工程的基础上,要求实现常态化的信息公示。
要求注重宣传引导,确保并轨运行顺利开展。
要求加强档案管理,及时调整保障家庭和配租房源档案信息。
4、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和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本意见未明确的情形,仍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