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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建〔2017〕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建设局、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和《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6〕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

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和《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6〕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市的城市管网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要遵循突出重点、典型示范、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按照中央试点工作要求完成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建设。

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试点项目实行综合绩效考核。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专项资金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占比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专项资金的90%部分按试点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占比进行分配。在各试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正式批复之前,暂按投资估算分配专项资金,最终按概算总投资进行清算。

(三)专项资金的10%部分作为试点项目考核奖励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经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试点项目综合考核后分配。

(四)市财政局原则上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1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各区项目资金一次性转移支付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并按规定拨付。

(五)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调整专项资金。在上级部门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因一个或多个试点项目原因导致我市整体评价较差而减少或收回我市专项资金时,市财政局也将减少或收回该项目的专项资金。如减少或收回的资金总金额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总量的,其差额部分由该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试点项目的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负责本区范围内试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试点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各区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区财政局对于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制定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收到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对擅自改变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收回已补资金,暂停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相关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1-29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1、 什么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5〕1号)、《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2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了2015年和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评审工作。

根据竞争性评审得分,10个城市进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范围,15个城市进入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范围,我市入围2016年试点城市名单。

2、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专项资金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另外,根据财政部文件,地方财政应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资金。但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政策均尚未出台,目前暂由市城投集团筹资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办法尚无法出台,所以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仅指中央下达我市的补助资金。

3、 试点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是什么?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有哪些?

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我市试点项目共有5个,分别是:艮山东路、德胜路、沿江大道、富阳区金桥北路、大江东等五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其中市本级项目两个,分别是艮山东路和德胜路,目前由城投集团负责筹资建设,钱投集团负责沿江大道项目,富阳区负责金桥北路项目和大江东负责其范围内的项目。

4、 财政部对管廊试点专项资金有什么要求?

财政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规定,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6〕52号)规定:财政部《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点城市,按规定全额拨付资金,并按拨付基数的10%给予奖励;“较好”及“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不合格”的适用退出机制,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

5、 试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主要是什么?

试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1)典型示范、科学分配。根据中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要求,该资金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项目,同时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分配方法,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及时分配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项目单位应制定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管理和核算。

(3)绩效考评、监督检查。除了上级部门对我市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外,市级相关部门还要对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各级财政、建设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试点项目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 试点专项资金的分配考核办法主要是什么?

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原则上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的占比分配专项资金。其中90%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概算总投资进行分配,其余10%专项资金作为试点项目考核奖励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经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试点项目综合考核后分配。

7、 市本级对该资金有哪些使用和管理要求?

(1)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区财政部门对于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2)项目单位应制定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3)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备案,并按规定调整专项资金。对因故取消的项目,应将专项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市财政将对该资金进行重新分配。

(4)在上级部门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因一个或多个试点项目原因导致我市整体评价较差而减少或收回我市专项资金时,市财政也将减少或收回该项目的专项资金。如减少或收回的资金总金额超过该项目补助资金总量的,其差额部分由该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8、 市级相关部门对该资金有哪些监督检查的要求?

市财政部门对试点项目的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负责本区范围内试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试点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9、政策解读部门、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杭州市财政局   缪志军    电话0571-87715166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张磊磊   电话0571-87028922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