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嘉房委办〔2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并已经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涉及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宅房屋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国家直管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单位自管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
(一)房屋承租人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者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房改政策购房。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部门应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产权单位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用房可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并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承租人夫妻任何一方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者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并交回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的承租人,可享受承租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原租赁期限尚未到期且承租家庭确无其他房屋(截止征收部门通知停办房屋相关手续之日),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可提供安置房源继续承租,也可按相关政策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承租人夫妻双方有两处(含)以上公房的,属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应合并计算。
不属于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其中在征收范围内的公房如符合房改政策的可选择房改购房,其余公房符合家庭过户条件的可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家庭过户条件的由产权单位收回使用权。
(四)直管公房出售的面积核定:
1.砖混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按原始资料建筑面积核定。
2.砖混、砖木非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均按《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1.33系数,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五)上述公有住房出售时,个人和售房单位均免缴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六)房改售房的操作,按相关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房屋承租人是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人产权时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补偿安置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