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19〕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改革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5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8〕6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以下简称“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落实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战略部署,按照“三医联动”“六医统筹”的要求,健全医保支付制度和利益调控机制,发挥医保支付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节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促进县域医共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进,推动医防融合,实现医疗健康服务从治疗为中心向健康为中心转变,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医疗,筑牢保障底线。
——健全机制。发挥医保支付的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促进县域医共体管理创新。
——因地制宜。推进制度规范、标准互认、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水平、医疗服务特点等因素,不断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统筹推进。将县域医共体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医保、医药等联动改革的综合平台,发挥部门合力,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三)主要目标
实现“控基金”和“提质量”双目标,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速原则上不超过10%,到2022年,群众就医满意度不断提高,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2019年,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启动,总额预算管理全面实施,制定全省统一的有浙江特色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s)及其付费点数计算办法。2020年,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基本形成。2021年,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体系全面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总额预算管理
1.合理编制总额预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收支决算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由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医共体及其他医药机构,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下一年度统筹区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
2.科学分配额度。根据确定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预算,合理分配住院及门诊预算额度。住院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实施DRGs点数法付费的,应以统筹区为一个整体预算单位(含异地就医费用),不再细分到各医共体及其他医药机构;对在改革过渡期内,尚未实施DRGs点数法付费的地区,可分配为县域医共体、县域内其他医药机构和转外就医等部分。门诊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可将统筹区的门诊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含异地就医费用),按比例打包给各医共体,分配比例可综合考虑各医共体整体的门诊医保基金的历史支出权重、人次人头比、门诊均次费用等因素,以协商谈判方式合理确定。
3.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充分发挥医共体对县域内外诊疗结构和医疗费用结构的调节作用,引导分级诊疗。统筹区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出现结余或超支的,应在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适当留用和分担的比例可由各统筹区自行设定并动态调整。
4.优化决算管理。进行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和清算时,对于确因政策变动、疾病爆发等客观因素导致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应给予合理调整。
(二)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5.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DRGs点数法付费;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逐步推行按床日付费;对门诊医疗服务,探索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按人头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6.全面推行住院医疗服务按DRGs点数法付费
(1)省级制定DRGs标准。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疾病分类、手术操作、诊疗项目、药品分类、医用耗材编码、病案首页等标准,以开放性、参与性、本地化为遵循,由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颁布DRGs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作为医保支付和绩效管理的依据。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颁布DRGs点数付费办法。
(2)地市计算DRGs点数。以设区市为单位,以治疗产生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计算所辖区域内入组疾病的基准点数、各病组点数。
(3)统筹区确定DRGs点值。各统筹区根据区域实际结算医疗服务总点数和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等因素,确定每点的实际价值,并以各医疗机构的服务总点值为支付依据,清算年度医保基金。
7.探索门诊医疗服务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按人头付费。各统筹区优先将已签约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包干给其所属医共体;对未签约的参保人员,可按区域进行包干,其中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进行划分,单位职工可按单位所在地进行划分。参保人员在所属医共体外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统计在其所属医共体的预算内。
8.开展长期、慢性病等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试点。各统筹区可选取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对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考核评估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及疗效,折算成DRGs点数并相应付费。
(三)建立健全协同配套机制
9.支持促进分级诊疗。合理拉开统筹区内外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含医共体内成员单位)报销比例,相邻等级之间的报销比例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参保人员未按县域医共体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和双向转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统筹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在医共体内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员,视为一次住院,不再重复计算起付线,起付线按较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确定。
10.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通过集中采购、规范诊疗等行为,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在腾出调价空间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进一步优化医院收支结构,逐步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占比,不断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11.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县域医共体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推进“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深化医保智能监管工作。建立医保、医疗、医药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实时将所有就诊病人的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到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异常数据监测,及时预警基金支出增长过快的风险隐患。完善医保医师年度积分管理制度,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库,逐步将医保医师违规行为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12.提升医保服务管理能力。深化医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将部分医保窗口功能前移至县域医共体,提升经办服务便民化水平。严格按照《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8〕104号)相关规定,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按照“事前预算告知、每月数据分析、年中重点约谈、全程跟踪监管”的程序,对费用指标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重点发挥县域医共体医保、质控、病案及信息化人才的作用,通过互学、互评、互审等方式,提高县域医共体的医保队伍能力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排出时间表、路线图,保障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相关的人财物的落实。各级成立DRGs付费改革工作组,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在2019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未开展医共体建设的统筹区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参照本意见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医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监督指导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优化医疗机构绩效评价,完善与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相匹配的考核办法,制定并实施分级诊疗目录和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将改革成效作为县域医共体建设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改革绩效,建立适合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的薪酬制度,支持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工作;在新的医保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为医保部门提供持续有效的信息支撑。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零售药店积极配合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完善医保绩效考核及分配制度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基于DRGs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加强医保、质控、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规范填写病案首页,准确上传明细数据;加强对其包干的参保人员的就诊费用的核查,依规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调研、专项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单位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改革推进不力或拒不执行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医疗机构,要进行情况通报、约谈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培训。医保、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的宣传,积极向广大群众和医疗机构宣讲改革政策;各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加强对医保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交流改革成果,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19-07-10
一、起草背景
县域医共体建设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高质量建设健康浙江的重要基础,而支付方式改革是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要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完善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让医院有动力合理用药、控制成本,有动力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去年9月20日,车俊书记在全省县域医共体建设现场会上强调,要加大改革探索力度,积极调整完善改革思路,只要有利于控成本、降费用、保质量、提效率,都可以大胆试,大胆闯。成岳冲副省长高度重视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018年9月2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8﹞67号),提出要加快推进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
2017年9月,我省开展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各地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金华市推行的病组(DRGs)点数法和安吉县推行的人头包干付费方式试点,成效明显,医保基金支出增幅明显降低,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进一步缓解,医院收入有所增加,具有可推广和可复制性。当然,从试点调研的情况看,部分地区也存在着管理不够精细、医保基金赤字风险加大、制度碎片化等短板。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战略部署,全面推进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政策起草小组,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改革意见(送审稿)》,经过规定的审查评估程序,现提交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改革意见》的基本内容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主要是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部分从全面推行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协同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了12项具体任务。保障措施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争取通过三年的努力,全面建成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体系,确保我省的医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浙江样本。
一是全面推行总额预算管理,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收支决算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下一年度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及医共体牵头医院等,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把医保基金的支出控制在“总笼子”里,要求医保基金支出年增幅控制在10%以内。
二是重点实施 DRGs点数法付费,激发医共体和医生控制医疗成本的内生动力。DRGs点数法是指医保部门按照疾病种类、严重程度、治疗手段等因素,把疾病分为若干组(金华设了634组),根据历史数据设定每组的点数,医院每治疗一个病人得到相应点数,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除以本统筹区所有医院的总点数,计算出每点的价值,再算出每个医院实得的费用(即“医保定工分、医院挣工分”)。鼓励医院多看病,多使用性价比高的药物和材料,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节约医疗成本,增加医院收入,提高医生薪酬水平,激励医生成为人民群众健康和医保基金的“双守门人”。
三是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支付方式改革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医生,通过制度设计来调整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参保人员就医付费不受直接影响。《改革意见》充分利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带来的红利,强调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协同配套机制,深化医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支持促进分级诊疗,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高医保监管能力,将医保医师违规行为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减少过度医疗、欺诈骗保的发生。
DRGs支付方式的简介
DRG的中文含义是“疾病诊断相关分组”,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耶鲁大学,主要用于医疗费用的支付管理,也可用于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将分组结果用于医保支付时称为DRGs。
DRGs是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几百甚至上千个诊断相关组,然后决定应该给医院多少费用。其基本出发点是医疗保险的给付方不是按照病人的实际花费付费,而是按照病人疾病种类、严重程度、治疗手段等条件所分入的疾病相关分组付费。依病情的不同、病人的不同、治疗手段的不同会有不同的DRG 编码相对应。DRGs医疗保险付费是目前世界上最通行的支付方式,相比于按服务项目付费管理更精细,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DRGs付费方法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国内机构开展相关研究,2001年北京有关医院开展了支付方式改革试点。2016年,我省金华市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病组点数法”付费试点,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下,将住院医疗服务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进行分组,同时引入“点数法”,将各种住院医疗服务的费用折算成点数,年底将基金预算总额除以统筹区医疗服务总点数确定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每家医院总点数乘以点值计算出每家医院的当年的医疗费用,建立“医保定工分、医院挣工分”的医保支付激励制度,经过三年的试点,金华市医保基金支出增速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成本的内生动力得到激发,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升。2019年金华市被国家列为全国医保DRGs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市。
目前,我省除了金华外,衢州、台州、温州也开展了DRGs支付方式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