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农税[2004]5号2004-4-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契税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财税〔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统一契税政策,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集中反映的契税征收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退房退税问题。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退房的,由纳税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对其已纳契税税款予以退还。
二、关于拆迁抵扣问题。用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购房的,可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三、关于低保户拆迁购房减免问题。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购买自住房屋,其成交价格超出其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
四、关于商住楼、车库、别墅的适用税率问题。对商住楼、车库、独立和双联别墅按4%税率征收契税。
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