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建委房〔2010〕4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嘉兴辖内各银监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嘉兴(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嘉兴分(支)行,华夏银行海宁支行,邮储银行嘉兴市分行,嘉兴银行,省联社嘉兴办事处,嘉兴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海宁支行,杭州银行桐乡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新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均按《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建立由市建委、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和嘉兴银监分局组成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协调小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预售商品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书面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由属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通知》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和流程,不得违反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对非开立监管资金账户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及时划转,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划转至监管资金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一式六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提供的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为监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及造价清单。
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或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基础 ±0.00线以上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项目监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账号、购房人缴款流程等内容在售楼现场与企业资质、预售许可证、房源信息、举报电话(82096100)等一并公示,接受群众询问、监督。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写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需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含当月数和累计数)。
八、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监管项目分行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如有弄虚作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