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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

金华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3〕9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义乌市国家安全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商品房销售给境外单位和个人,这对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发展经济具有积极意义。但如果疏于管理,随意外销,将对国家安全和住宅区管理带来隐患。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省建设厅、省外贸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外汇分局、省安全厅等七部门以建房发〔2006〕212号文件予以转发。我市在重申执行市建设局、市国家安全局《关于执行填报<境外个人(单位)购房情况登记表>和<涉外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登记表>的通知》(金市建综〔99〕231号)基础上,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和上级文件精神,就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引进外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正确处理好引进外资与规范管理的关系。

二、房地产项目涉外销售国家安全事项审核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国务院412号令以及省、市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继续承担“房地产项目外销国家安全事项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6号文件、浙委办〔2005〕81号和金市建综〔99〕23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问题,切实做好商品房涉外销售资格审查和审批工作,严格遵守省建设厅和国家安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涉外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义乌辖区项目)涉外销售的,企业须填写《涉外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登记表》(附表3一式二份)并盖章,报送金华市国家安全局、金华市建设局和当地建设局备存。义乌辖区涉外销售项目,报义乌市国家安全局和义乌市建设局备存。

四、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并经批准允许涉外销售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我市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我市境内购买自住商品房,但不能超出144平方米。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我市工作、学习,经我市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为简化程序,符合购房条件的境外人员,在购房时统一填写《商品房涉外销售审核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并提供与小区一致的规划平面图,标明外销单位位置以及外销单体的附属设施情况。经市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事项审核合格后,报房产登记部门核实登记认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实施涉外销售的,应建立联系人制度,按季度向所在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报送涉外销售情况,填写《境外个人(单位)购房情况登记表》(附表2一式三份)。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相关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我市房地产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我市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我市进行上述活动。

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附件:1.《商品房涉外销售审核申请表》

2.《境外个人(单位)购房情况登记表》

3.《涉外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登记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