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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温人社发〔2014〕3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1〕9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4〕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其它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保持与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同步增长,建立完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二、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核编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卫生主管部门,由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总量统筹调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确定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缺编而聘用编外人员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酬支出部分由当地自行研究确定。

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不低于总量的50%。

四、各级财政以当地常住人口为基数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五、允许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当地绩效工资基准线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比例办法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上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单位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六、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立绩效考核奖。绩效考核奖由当地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考核合格及以上单位总人数(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除外),按一定额度统筹确定,绩效考核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以及单位中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经费按当地原渠道解决。

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服务完成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满意度考核占分比例不低于30%)。考核结果作为对不同单位间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在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绩效考核和工资收入分配办法。

八、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完善补偿政策、补助办法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培养、设备购置等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各项财政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市  卫  生  局

2014年12月8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