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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4〕3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10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现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未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