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承受房屋产权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4〕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15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与
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承受房屋产权征免
契税的函》(沈财农税[2004]22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
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
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
个人独资企业承受
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
契税。
二ΟΟ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