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能源〔201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8号),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类电源项目必须按规划实施
1、电源项目必须符合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各类拟建的电源项目,包括火电(含热电)、核电、水电(含抽水蓄能)、风能、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潮汐能发电等均必须按照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规划期内拟建设的火电(含热电)、核电、抽水蓄能发电项目必须纳入省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潮汐能发电及5000千瓦以上水电项目纳入省相应专项规划。
2、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负责与国家相应规划的衔接。各市、县发改委(局)根据省级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地相应的实施规划。
3、电源项目需与其他规划相衔接。能源规划、电力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划确定的电源项目均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划的电源项目在列入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前,需取得有关规划主管部门预同意审批意见,并承诺在一年内调整规划到位。
4、重大电源项目增补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未纳入规划确需建设的重大电源项目,应经充分论证并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报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并纳入相关规划才能开展前期工作。未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改委(局)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受理项目的审核、申报,核准或审批。
二、规范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管理
1、电源项目厂址由省统筹管理。核电、大型火电、风电、抽水蓄能电站、潮汐能电站等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由省统筹管理。根据我省中长期电源建设发展的需要,应提前储备并保护一批重大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重大电源项目选址的结论和成果统一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上报省政府审定,核电、大型火电、抽水蓄能电站等电源项目选址还需上报纳入国家规划。
2、电源项目选址前期研究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电源项目厂(场、站)址的查勘、比选、排序以及资源测评等工作;市、县发改委(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当地电源项目选址的基础性工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编制初可研并经论证具备开发条件的电源项目厂(场、站)址,在综合考虑电力电量平衡、资源状况、开发条件等基础上,分近期开发(5年)、中长期开发(10年)、远期储备三类情况,分别排序列入相应的省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他任何单位未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委托或认可,不得擅自组织开展电源项目厂(场、站)址查勘和资源测评等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签订电源项目前期开发合作协议。
3、加强电源项目厂址资源的保护。对已纳入近期、中长期和远期储备规划的电源项目,由所在地发改委(局)会同各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厂(场、站)址的保护工作。未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用途,厂(场、站)址内的投资项目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
4、厂(场)址前期工作经费由省统一安排。建立省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电源项目厂(场)址的选址、维护管理和项目能源资源的测量、评估以及项目前期的研究论证工作,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根据“符合规划、注重效益、滚动使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电源项目开发权授权或转让制度
1、电源项目开发权由省统一授予。规划新建的核电、大型火电、抽水蓄能发电、海上风电、潮汐发电等电源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统一组织并出资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开展有关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并达到初步可行性研究深度。对属于规划为近期开发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以招标或授权方式,按照承诺电价、建设工期、投资概算、竞争实力等择优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源项目开发。
2、电源项目开发权实行分类管理。核电项目、大型火电项目开发权授予需报省政府同意;海上风电和潮汐发电项目的开发权原则上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协议授权的需报经省政府同意。除海上风电、潮汐发电以外已列入省相应规划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可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组织开展有关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并达到初步可行性研究深度。开发权的授予原则通过国家和省组织的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和省另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获得电源项目开发权的单位必须与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并按要求进行开发和管理。
未经省政府或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或委托,各地、各单位不得开展电源项目初可和可研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
四、加强电源项目的核准、审批管理
1、严格电源项目核准、审批程序。被授予电源项目开发权的单位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能源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发改委(局)申报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支持性文件。各级发改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权限做好项目的审核、上报或核准工作。获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电源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或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审批。
2、严格查处电源项目规避核准、审批行为。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审批的电源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并网运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均不得以改建、改造的名义核准、审批扩大发电规模和新增用地、增加环境负荷的电源项目。
3、加大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力度。各级发改委(局)要会同本级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权限牵头做好规划编制、厂(场、站)址查勘、资源测评、项目排序、研究论证、厂(场、站)址保护、审核、上报、核准或审批等电源项目前期的各项工作;加强协调服务,切实履行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监管责任,并及时通报工作动态,为全省电源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