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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体使用土地(企业用地)转出让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体使用土地(企业用地)转出让问题的答复

浙土资厅函〔2007〕3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决嵊州市集体使用土地(企业用地)转出让问题的请示》(嵊土资〔2007〕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自2006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2006年9月6日以前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已建成使用的集体企业,鉴于其在2006年9月6日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06年9月6日以后因土地所有权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性质发生变化的,不得参照国有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政策,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按法定标准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情况下,按出让当时、当地、同一地段、同种用途宗地的市场评估价足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