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 62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