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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严厉打击“抢种”等行为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严厉打击“抢种”等行为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7〕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有序推进征地工作,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严厉打击抢种等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严厉打击“抢种”等行为的指导意见

“抢种”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和产业项目建设,损害发展环境和公共利益,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严厉打击“抢种”等行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明确界定“抢种”等行为。各地要根据当地“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拟征地公告。公告应明确,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告区域内所种植的农作物明显超过合理种植密度、临时突击移(种)植名贵苗木等以获取高额补偿为目的的行为,界定为“抢种”。

二、  完善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深入调研论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要分类确定种植密度合理上限和补偿标准;对特殊苗木也应明确移栽补偿的合理标准。各地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三、  严肃政策执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地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对拟征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超过最高密度标准的,按上限密度标准予以补偿,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对特殊种植物,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予以合理补偿。

四、  规范评估行为。要加强对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中介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评估证明或串通骗取高额补偿费等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责令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完善土地承包权流转。要加强对村级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的监管,明确承包土地经营的范围、权利及义务,严格土地承包权流转程序,严格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和经营。对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村集体组织应严格按照违约责任条款和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六、  形成共管合力。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规范征地补偿、严打“抢种”等行为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过程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抢种”等违法行为侦办工作;农林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种植物密度界定的指导和中介评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种苗、农林产品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构建起发现、报告、制止和强制清理“抢种”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在依法打击“抢种”等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前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七、  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打击“抢种”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公开曝光严重“抢种”等违法典型案件,在全市营造铁腕治理、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

八、  严格责任追究。对擅自突破补偿标准,违反征地工作纪律,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阻碍重大项目落地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1月3日起施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