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6〕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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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42号)等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贯彻落实“八八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新区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我市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我市实际出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市城乡一体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域落户限制。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区和其他建制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省相关政策要求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放开市区落户限制。在市辖区城(镇)区范围,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现行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投资规模、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全市城(镇)区范围自由迁移户口。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省相关政策要求另行制定。
(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出台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的鼓励性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除本人主动申请的以外,本市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本岛片在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岱山、嵊泗最迟在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量化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深入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全面提升人口信息内容和质量。依托政府政务服务网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六、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渔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进一步建立健全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渔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渔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渔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
2.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创业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3.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社区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
5.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6.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保证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各项权益及时落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强化统筹协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现场推广会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及工作专班建设,切实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9月30日前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与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对照调整、及时完善,抓紧贯彻。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6年10月30日前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财政投入资金测算,落实经费保障。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成员单位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