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丽水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丽水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浙江省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浙并购办〔2016〕4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围绕落实“归零翻篇开新局”主题大讨论活动成果,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属地处置”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减少无效低端供给,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提振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为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处置“僵尸企业”行动的开展,实现“四个一批”的目标,即兼并重组一批、债务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破产清算一批。2016年,全市争取处置“僵尸企业”40家以上;到2018年,全市“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三)基本原则。
——集中攻坚原则。坚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集中时间、集中资源、集中精力攻坚处置。
——分类处置原则。可把“僵尸企业”细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分批分类开展处置工作,多和解、少清算,多重整、少破产。
——环保优先原则。对不符合能耗、环保标准的企业,要加快市场出清;对环保、生态和创新型企业,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
——属地处置原则。突出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体责任,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实行逐级上报协调协商办理。
——依法处置原则。坚持依法规范、统筹协调,合理运用法律制度、市场机制、相关政策,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僵尸企业”口径。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僵尸企业”界定工作。按照国家、省里对“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符合以下类型之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般应界定为“僵尸企业”:
1.连续1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
2.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
3.处于半停产且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
4.陷入“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资无望的;
5.其他属于“僵尸企业”特征的,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二)摸排“僵尸企业”实情。在界定完成的基础上,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数据,依法理清“僵尸企业”的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总额、有效资产、停产时间、停产原因以及需安置的职工数量、劳动关系、安置费用等情况。建立法院、公安、发改、经信(经商)、司法、统计、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供电等部门涉及“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和刑事甄别机制,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预警、甄别研判及通报联络,对涉刑企业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各类恶意逃废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采取扣押、冻结措施,防止企业资产被转移、隐匿、侵占。
(三)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分类评估,可把“僵尸企业”细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企业,分批分类开展处置工作。要引导上市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转换等方式,兼并重组一批“僵尸企业”,尽快盘活有效资产。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方式,快速收缩担保圈,促进一批“僵尸企业”债务重组,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对“破产重整类”企业,要尽可能推进出售式重整,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对“破产清算类”企业,各地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各债权银行(债权人)要协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各级政府要配合法院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一批“僵尸企业”,注重在破产清算案件中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四)妥善安置“僵尸企业”职工。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五)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专项行动;对存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风险转嫁担保方偿债、隐匿或转移资产、虚假诉讼、外逃失联、虚假破产、伪造抵押物租赁合同等情形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防止出现“边帮扶、边逃债”的现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凡存在非法转移资产,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等情形,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外逃、隐匿的风险隐患企业,均列入市逃废债黑名单、定期对外公布。
(六)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全面深化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为依据,利用实施用能、用地、用水、用电、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和各类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指标,加快倒逼“僵尸企业”退出。对符合司法破产的企业,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落实各部门职能,消除破产障碍,配合法院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交易信息平台,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加快“僵尸企业”产权、股权市场化交易。
三、实施步骤
全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9月)
各地要制定开展处置“僵尸企业”行动方案。召开处置”僵尸企业”行动动员大会,全面动员部署。各地《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实施方案》要于9月20日前报送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摸排调查阶段。(2016年9月—10月)
全面开展“僵尸企业”界定调查活动,摸清辖区僵尸企业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建立“一企一档案”,形成“问题清单”,10月底开始进行分类处置。
(三)分批处置阶段。(2016年—2018年)
各地结合摸排情况,按照“四个一批”等处置方式,细化2016-2018年处置“僵尸企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每一年工作任务,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底。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定期对处置进度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四)完善机制阶段。(2016年—2018年)
各地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行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总结完善本地“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法院院长为副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丽水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名单附后)进行协调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切实承担属地处置的主体责任,整合法院、公安、发改、经信(经商)、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力量,成立沟通顺畅、推进协调的专门机构进行运作,制定“一企一策”具体处置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防止经济领域问题传导引发社会问题。
(二)加强府院联动。各地要主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或协调机制),通过府院召开联席会议,积极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作为风险防范和处置法、企业营业和要素资源配置重整法和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救济法的制度功能,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处置中刑民交叉等问题。
(三)加强政策帮扶。“僵尸企业”市场出清需要各级政府政策层面的帮扶,各地要加大对“僵尸企业”处置操作层面政策的研究,为处置工作提供人、财、物、政策等诸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要研究破产案件专项资金的筹措,用于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要研究破产审判机构及其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培育和发挥破产管理人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解决“僵尸企业”破产组织和人员力量保障问题;要研究“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土地房产回购处置、涉违建处理、涉税费处理、税务登记变更、营业执照吊销与恢复、财产处置过户办证、工商注销登记、抵押物注销、车辆违法记录、征信修复、刑民交叉等具体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处置效率。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情况统计,每月底前,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处置“僵尸企业”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通过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地政府“腾笼换鸟”工作考核内容。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律师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作用,组织律师为“僵尸企业”企业主、行业商会、主管部门等开展法治论坛、讲座、培训,大力宣传《
公司法》《
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其正确认识“僵尸企业”处置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坚定企业重组转型的信心和有序退市的决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普法讲座,围绕员工关心的安置、补偿等问题,开展针对性宣传,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做好“僵尸企业”债权人、担保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法治宣传,解决其在配合处置工作中的困难和疑惑,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编印工作简报、主流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本辖区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宣传企业破产清算、转型升级等法律知识,营造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丽水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名单
2.2016年处置“僵尸企业”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