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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3〕35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化“三服务”,推动“省厅17条”落地,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价值余额设定抵押,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应对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后,如该不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就余额部分可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但设定顺位抵押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二、不动产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评估价值进行确定。但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由抵押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仅凭抵押当事人双方确定的抵押物剩余价值及其他登记要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三、在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时,后顺位抵押当事人应当提供顺位约定声明书。顺位约定声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后顺位抵押权人对在先已抵押的事实已充分了解清楚,并无异议;(2)后顺位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在先抵押权人因转贷、续贷、展期等顺位变化而引起的抵押权顺位递进的权利。但不动产所有抵押权人共同重新约定顺位权利的除外。

四、抵押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在先抵押权人本次将办理的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同时在办理顺序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已告知的承诺材料。

五、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顺位抵押时,不得增加设置除本规定三、四条外任何前置条件。当事人的顺位约定声明、承诺材料等样张由各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存放于登记窗口。

六、原各区、县(市)涉及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对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作出新的不同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2- 09
2020年4月30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2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是指同一不动产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在企业通过不动产抵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实际放贷标准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50%-70%左右,企业抵押物价值未被充分利用。同时,金融机构也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办理顺位抵押时需经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等限制性条件,导致企业利用不动产余额办理顺位抵押仅限于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可办理,跨银行办理一般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造成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为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可再次抵押的范围,规定不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

2、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对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的确定自担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

3、明确后顺位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先位抵押权人因转贷、续贷、展期等顺位变化而引起的抵押权顺位递进的权利,无需先位抵押权人同意,可以直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4、明确抵押人应尽到告知义务,告知先位抵押权人将办理顺位抵押的相关事宜;明确抵押人应尽到承诺义务,向登记机构承诺已告知相关事宜。

5、明确全市登记机构在办理顺位抵押时,应精简材料,规范办理。

三、文件突出亮点

文件突出的亮点是增强了企业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实操性。以往企业的顺位抵押只限于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间可以办理,想跨银行办理,实操性不大,成了开展顺位抵押的瓶颈。文件取消了顺位抵押登记中的先位抵押权人的许可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先位抵押权人的许可流程改为后位抵押权人的承诺声明和抵押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办理流程的规范简化,既保障了抵押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了企业融资能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制定的惠企便民举措。

四、实施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因为是疫情期间制定的便民惠企政策,文件载明试行期两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5-85116119


来源: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