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3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舟政发〔2016〕20号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13〕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决策协调机制
调整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性事务。
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审查全市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协调解决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出让底价,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经营性用地出让监督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
二、统筹土地储备政策
对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管理。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如需收储有特殊要求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区政府实施收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的收购储备、出让工作;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审核具体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出让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收购储备实施工作,委托市政府明确的做地机构实施前期开发整理;会同两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编制具体地块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出让、出让金结算等工作。
三、强化出让计划管理
两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申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范围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地计划。供地计划应统筹考虑年度建设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商品房库存及消化周期等因素,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地块,两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不得提出土地出让申请方案。两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需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须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四、加强土地市场调控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商品房库存及消化周期、已供和在建项目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区域各类用地供应的数量和时间,把握供地节奏,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实施土地调控措施,使全市土地市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对全市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研究和监测研判。市国土资源局要实时监测全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情况,加强对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的批后监管。市住建局要加强全市房地产用地规划管理,优化住房结构,准确提供各区域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住房结构、库存规模、消化周期等情况。市财政局要加强全市出让金收支管理,为经营性用地“有计划、有区域、有结构、有节奏”供应提供基础支撑。
五、规范出让审批管理
(一)明确土地出让审批程序。市本级及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由两区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由领导小组集体会审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领导小组对重大项目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并原则上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二)严格出让土地前期管理。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不清、农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无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
(三)强化出让土地批后监管。规范出让合同变更,严格开竣工期限的管理,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加强土地供应动态巡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等内容。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开工建设、未按期竣工的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效防止土地闲置现象发生。
六、建立监督考核体系
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出让土地批后监管、房地产市场调控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
岱山县、嵊泗县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由两县政府牵头,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出让管理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