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人社发〔2020〕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企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02号)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市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在《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施行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现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托管中心等管理支付工伤待遇的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确认
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定情况,填写《金华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经老工伤人员或其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签章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主管部门受理确认工伤及工伤部位后,统一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确认老工伤人员需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市或县(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或事故调查报告等能证明为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2、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4、其他能够证明职工属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
(二)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未经鉴定、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伤情发生变化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金华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供老工伤人员身份证、经确认的《金华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提交原鉴定结论。
受伤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老工伤人员应当合并鉴定伤残等级,按照合并的等级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
(三)申请纳入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工伤部位,经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应缴纳的费用。用人单位将核定的费用向市社保处一次性缴足后,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享受。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规定执行。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标准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
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为按相应的等级,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当地最低工资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标准发放社区综合补贴。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为按相应的护理等级,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工伤医疗费:确认旧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计发标准为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发。
(五)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浙江省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指导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筹集。用人单位按实测算老工伤人员费用,且一次性计算至期望寿命(男75周岁、女78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并按测算费用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负责。
(一)工伤医疗待遇费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一至四级按人均5万元,五至六级按人均3万元,七至十级按人均1万元一次性缴纳。
(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三条计发标准按实测算至期望寿命,按测算费用的三分之一一次性缴纳。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第三条计发标准按实测算,子女测算到18周岁,其余人员测算至期望寿命值,按测算费用的三分之一一次性缴纳。
(四)辅助器具配置费:根据老工伤人员目前需要配置的情况,按实测算至期望寿命,按测算费用的三分之一一次性缴纳。
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托管到市社保处的,以上费用不再缴纳,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其它事项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市社保处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
(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市社保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
条例》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清偿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印发前已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金华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