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推进“155”公共实训基地持续发展,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公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名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4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政府搭建的按照“市场导向、统筹管理、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设立,体现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体系中有关实训基地功能定位、申报认定、运行管理、组织保障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155”公共实训基地体系中,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实训基地的引领示范、业务指导职能;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紧扣地方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地方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充分体现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培养具有鲜明的行业、产业发展的专门技能人才。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面向企业职工、在甬高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学校学生、培训机构学员提供高新技能、紧缺职业(工种)实训和技能认定、就业创业等服务。
第六条 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国、世界技能大赛等赛事选手选拔、集训、培训工作。
第七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推广提供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项目和技能认定标准的研发工作。
第九条 发挥公共实训基地优势,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等企业人才创新培养活动。
第十条 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申报、开展技能人才培训提供相应场地、设备、师资等服务。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依托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及大型骨干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的原则认定设立。
第十二条 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已由市统筹建设运行,不再接受申报。后续申报区域性、专业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面向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设立,开设的实训项目(工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体现高端、新兴技能特色和功能互补特点,原则上是普通培训机构难以开设的项目(工种)。
(三)具备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设施设备和相对独立、较大规模的实训场地,每个实训项目(工种)的实训工位一般不少于30个。
(四)内部有相对独立的实训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较为完善的实训车间(室)管理制度和一支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的师资队伍,每个实训项目(工种)有相应数量的技师、高级技师或中、高级职称专职实习指导教师。
(五)公共实训基地要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制定适应对社会开放的办法,重点能面向社会各类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以及各类劳动者开展公共实训等公共服务,具有3年以上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经验,年培训量在500人以上。
申报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还需具备本区域的高技能培训基础工作在全大市中成绩突出;所设实训专业紧扣地方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地方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基本具备实训中心五大功能效应;实训场地不少于2千平方米;实训大类项目充分体现当地主导产业、行业且不少于2个,实训项目不少于5个;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实训专业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可一次性开展实训150人以上;具备一定的政府专项资金投入渠道。
申报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还需具备能充分体现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鲜明的行业、产业发展特色;实训专业紧紧对接行业企业,凸显专业和高新特点;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设施设备在同行中具有先进水平,拥有对外或内部职工开展高新技能培训、鉴定和承办竞赛的良好基础;拥有相对独立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实训场地;实训项目不少于2个;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实训专业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可一次性开展实训50人以上;高度重视实训工作,内部具备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程序: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等环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属地管理范围向市人力社保局或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科学布局、功能定位、基本条件、建设规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实训资源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独立的基地网站或在所在单位网站设立显著的实训基地栏目内容,积极做好基地的对外信息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公共实训的运行细则及工作流程。实行实训申请和准入制度,并和参训单位预先签订实训协议。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按申报认定的实训项目(工种)组织实施实训工作。编制实训项目的具体实训计划,明确实训要求、内容和课时。
第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根据实训项目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要求,编写体现新颖、高端、实用的实训教材、讲义。
第十九条 参训单位参加公共实训活动应按实训基地管理制度、运行细则和工作流程办理申请和准入工作,提供参训必备的台帐资料。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负责实训资料收集、整理、造册工作,并按规定将《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审核(备案)表》送所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为参训单位提供实训师资的培训服务,建立实训师资库。实训师资一般由公共实训基地负责选派;经公共实训基地确认,可由参训单位符合条件的实训师资参与实训指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为实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实训设备、工量具和实训教材等;负责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加强实训过程管理,严格按实训计划、课时要求组织实训,确保实训质量,同时建立实训质量评价反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参训单位应严格执行双方实训协议中的相关约定,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计划派遣教学管理人员,做好学员实训的组织工作,并督促学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对违反有关规定,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公共实训基地可中止其实训。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在实训结束时对实训学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发放《实训合格证书》;对实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认定的,按职业技能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按实训补助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实训经费补助,并提交真实、完备的补助申请台账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细则和工作流程的制定与实施、实训项目的增设与调整等应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日常运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实训基地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机制。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综合管理全市公共实训基地,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管理,做好公共实训基地的绩效考核工作。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全市公共实训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区县(市)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协调、建设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筹措机制。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落实。区域性、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公益性服务政府补助机制。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发布实训基地实训经费补助政策,对基地开展的符合实训补助政策的服务项目给予实训经费补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公共实训基地在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走市场化运作模式,对暂不具备开展免费、公益性实训的服务项目和参训单位要求延长实训周期的情况,实训基地可按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收取部分实训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财政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完善。实训基地实训补助经费和市场化运作收入经费,扣除用于实训原材料、能源消耗、外聘师资课时费、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管理费等与实训教学活动有关的实训成本方面的支出后,可按有关规定用作承担项目任务的管理人员、教师及辅助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和年终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资产按照“坚持制度、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由市财政投入的专项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登记、交接等程序完成后,由各公共实训基地建立详细使用台账,并接受上级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根据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形成年度自评报告。重点评估基地的组织管理、培训能力、培训体系、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工作创新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训基地绩效考核方法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各实训基地建设单位要对照考核指标和标准,对实训基地上一年度建设运行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单位自评情况将进行随机抽查。
(二)实地核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每二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按综合评分法对各实训基地建设运行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并划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绩效等级,其中对区域性、专业性实训基地评选优秀比例各不超过20%。
第三十八条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继续重点扶持,并给予20万元/家的考核奖励;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实训基地,责令一年内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保留资格,但不享受考核奖励,整改后不合格的撤销其公共实训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公共实训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推进我市“155”公共实训基地持续发展,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根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考核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9〕78号)
(二)《关于公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名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42号)
三、政策内容
(一)公共实训基地的功能和定位是什么?
“155”公共实训基地体系中,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具有引领示范、业务指导职能;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培养满足地方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培养具有鲜明的行业、产业发展的专门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主要承担技能培训、技能认定、技能竞赛、技术交流、项目研发、资源服务、就业创业服务等职能。
(二)公共实训基地如何申报?
公共实训基地依托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及大型骨干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的原则认定设立。申报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等环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属地管理范围向市人力社保局或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认定。
2.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科学布局、功能定位、基本条件、建设规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3.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三)公共实训基地如何进行绩效考核?
建立实训基地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实施,重点评估基地的组织管理、培训能力、培训体系、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工作创新等内容。规定绩效考核的方法步骤、绩效等级及相应的奖励标准和整改要求。
四、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涛
联系方式:0574-891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