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1-04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55号
)规定,补充意见第一条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我市外贸企业委托本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2号
)第四条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