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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八、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十一、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十三、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市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十四、行政单位购置资产,应当由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十五、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十六、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十七、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八、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十九、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二十、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一、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十二、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二十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六、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十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二十八、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三十、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1万元及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一、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可以不提交;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十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十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十四、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三十五、行政单位因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三十六、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十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十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十九、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十、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四十一、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市政府调解、裁定。
  四十二、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四十三、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作出报告。
  市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十四、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四十五、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四十六、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四十七、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四十八、市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十九、市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五十、市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十一、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五十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五十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