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冀国税函〔2006〕40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1-10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省局文件中的第三条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4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部分特殊问题的规定
1. 由于部分海关实行无纸通关,已取消装货单,出口企业如能出具由企业、海关、中国电子口岸三方签署的《无纸通关协议书》复印件的,可备案与装货单内容相似的单证,如托运单、下货纸等。
2.对于以邮政运输方式出口的,企业可备案载明出口相关信息的有关单证,如特快专递包装上复写的单证等。
3.对于出口货物运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企业可备案进区时取得的单证,如《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区凭单》等。
4.对于以空运方式出口的,企业可备案机场海关出具的载明出口相关信息的有关单证,如《国际货物托运书》、《货邮仓单》等。
二、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理由,由出口企业经办人签字声明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以下简称《通知
》)下发前,由于有关部门将有关单证已存档,出口企业无法取得某种单证的。
2.由于出口企业采取特殊的出口方式而不能备案某种单证的,如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出口,由外商指定运输单位,报关单上注明车牌号码但出口企业无法取得运输单据;部分机场海关不予出具与装货单功能相似的单证等情况。
三、除按《通知
》第三条规定执行外,对于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主管退税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出口企业在该季度内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应在每半年结束后对出口企业在该半年内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90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9-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失效】一、《通知
》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
》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
》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
》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
》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对于《通知
》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