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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财政〔2007〕4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高中、大中专院校、教育研究院: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39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才强教”思想,激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建设一支名师、名校长队伍,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各类科研成果等评选办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励范围:市教育局直属大中专(技工)院校、高级中学(高职)、特教学校和教育研究院。
第四条 设立嘉兴市名师工程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第五条 名师名校长的奖励标准:
每评定一位特级教师,对所在单位奖励30000元,对个人奖励15000元。
每评定一位省级名师或名校长培养人选,对所在单位奖励30000元,对个人奖励8000元。
每评定一位嘉兴市名师或名校长,对所在单位奖励20000元,对个人奖励5000元。
每评定一位嘉兴市学科带头人,对所在单位奖励10000元,对个人奖励3000元。
每培养一位在职教师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对所在单位奖励10000元,对个人奖励5000元。
每培养一位省级教坛新秀,对所在单位奖励10000元,对个人奖励2000元。
第六条 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
获部、省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对个人奖励5000元;获部、省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对个人奖励3000元。
获厅、地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对个人奖励3000元;获厅、地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对个人奖励2000元。
获省教育科研先进学校奖励8000元,获省教育科研型校长奖励3000元,获省教育科研标兵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市教育局申报,并提供文件依据、证书原件等必须的材料,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定后方可兑现奖金,所需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八条 申报奖励手续每年办理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对名师名校长的奖励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核,对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坛新秀的奖励报市教育研究院审核。
第九条 对在评选、申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近三年内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条 奖励给学校(单位)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不得移作他用,学校(单位)必须接受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获奖的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研究生等,实行服务制度,服务期为5年。
第十二条 第十条奖励对象必须是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或评定的,三年内撤销学术或荣誉称号的追回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嘉兴市名师工程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