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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我市预拌砂浆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我市预拌砂浆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发改〔2015〕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湖区、秀洲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建设、环保、质监分局,港区经发、建设、环保、质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商务联发〔2015〕55号)和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情况,制定《关于推进我市预拌砂浆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0月20日



关于推进我市预拌砂浆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实施“五水共治”、“五气共治”,促进绿色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领域技术进步,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商务联发〔2015〕55号)等文件精神和建设生态城市及文明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预拌砂浆加快发展制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关于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嘉兴市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除外。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布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并符合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省建筑业管理局的管理规定。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质监等部门组织对企业试验室检查,对预拌干混砂浆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连续两次被检不合格的,建议省有关部门取消有关资质。
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对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技术指导。每月应将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量于下月第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定位监控系统。预拌砂浆储罐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鼓励安装定位系统和计量监控系统;使用预拌砂浆过程中不得造成扬尘污染,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6、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满足各类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
7、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按使用预拌砂浆编列。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予以审查。
8、监理单位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列入日常监理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不予以验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验收工作。支持施工单位实施“机器换人”,鼓励采用机械化泵送和喷浆等先进技术。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并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列入各级标准化工地或绿色工地等标准化示范工地评比的审查内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说明。
11、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图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确实需要进行现场少量搅拌的,或有特殊施工工艺要求(如保温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须持施工许可证和项目预算(概算)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搅拌经许可后方可实行,并在施工现场搅拌场地做好封闭式围挡减尘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2、建筑工程审价机构应将预拌砂浆使用的实际情况纳入工程造价审计之中,对未使用或部分未使用的工程,不得按预拌砂浆的价格进行结算。
13、充分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预拌砂浆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以及预拌砂浆进家装等工作;对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设备技术创新的指导,并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14、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制度,不定期地联合组织行政执法,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将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进行公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或《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5、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企业信息数据库,依托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和信用嘉兴网等实现公示或行政处罚的社会公示。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建立违法企业名单库,对公示或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失信企业,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16、严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形成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或生产企业联盟控制地区市场。企业违反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部门实施处罚。
17、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以下处理:
(1)对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预算,不支付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2)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现场搅拌砂浆未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主体作相应处理;
(3)对施工单位未经批准现场搅拌砂浆或因现场搅拌砂浆被行政处罚的,或预拌砂浆使用率低于85%的建设工程,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给予项目施工负责人和施工企业相应的信用扣分,同时取消其工程评标、评优资格。
18、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之一(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并经工程监理方确认的供货数量证明)。如实际使用量明显少于预算用量,则视作未使用预拌砂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工程预(决)算审核预拌砂浆的使用量,预拌砂浆使用率低于85%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19、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