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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1-2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在申报表申报人申明一栏,企业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全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未按规定填报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填报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