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食药监〔2014〕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市监〔2020〕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市监〔2023〕4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1、关于印发《丽水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丽药监〔2004〕31号)
2、《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丽药监〔2004〕32号)
3、《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补充通知》(丽药监〔2004〕47号)
4、《关于印发〈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或加盟药品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条件及程序〉》(丽药监〔2004〕56号)
5、《关于印发〈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或加盟药品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条件及程序的补充通知〉》(丽药监〔2004〕62号)
6、关于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标准的补充通知(丽食药监〔2009〕29号)
7、《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规定》(丽食药监〔2009〕37号)
8、《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丽食药监〔2009〕79号)
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