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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2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绍市委〔2011〕4号)中明确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和新兴信息产业等六大产业,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及其国务院、省政府明确的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所对应的相关项目和海洋新兴产业投资项目。
  第二条  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财政性资金安排,从2011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引进和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择优支持、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每年按季度下拨,即将分配资金直接下拨给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由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并直接兑付给企业。
  第五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根据绍市委发〔2011〕13号文件及本办法的精神要求,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用途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专项资金,其中70%由市财政直接切块到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下称切块资金),其余30%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在每年年初召集市财政、经信、发改、科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切块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市财政局每年每季的首月按25%下拨给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
  第八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对当年分配指标仍未用完尚有余额的,由市财政于12月底收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调剂统筹使用,并相应减少次年分配额度。
  第九条  市政府统筹资金,主要用于绍兴银行新兴产业支行的风险补偿、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中试)、市属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项目、海洋新兴产业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的支持项目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将切块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省、市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中的优势及高端项目、海洋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或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且项目注册地在本市区(含滨海新城)的独立法人,每个法人项目累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根据绍市委发〔2011〕13号文件和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审核把关后实施;应筹措设立相应配套资金,具体明确支持项目的方向、重点、申报、评审、认定、审批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应实行“客观公正、择优支持、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统筹资金的支持内容及标准,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牵头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切块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切块资金分配方案纪要,在每年每季的首月下拨给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根据“客观公正、择优支持、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的原则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实施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如实填写资金申请报批表;由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及公示;经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集体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越城区财政分局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给项目实施企业;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将资金申请报批表一并报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于次年4月份前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市审计局对该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专项审计,结果于次年4月份前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在2014年、2016年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绩效进行总体评价,作为决策参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如实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项目不符合条件,骗取、套取资金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由市财政收回项目支持的全部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罚金;触犯法律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严格秉公办事,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涉及项目支持的全部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
  1.审核不严给予批复的;
  2.与项目业主联手骗取补助金的;
  3.虚报冒领不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4.违规操作及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同时符合统筹资金和切块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的,不重复资助,涉及各项支持的按最高一项优惠政策支持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