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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6〕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开发利用我市风能资源,切实加强和规范风电项目建设管理,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风电规划的引领作用

  (一)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委根据全市风能资源的情况,按照“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编制完成全市风能资源发展利用规划,确定全市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置。凡与规划不符的项目将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相关建设手续。

  (二)做好规划衔接协调。风能资源发展利用规划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要处理好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预防、森林保护、文物保护、旅游开发、电网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关系。

  (三)严格项目计划论证。风电项目上报列入国家核准计划前,各县区应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保、旅游、供电公司等部门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出具意见。

  二、明确风电开发建设的标准规范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选址相对敏感的项目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做好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噪声防护、电磁辐射防护、污水油污收集。施工道路要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林地的占用,并做好现有道路的保护和保洁工作,若需在林地上修建道路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最大程度减少对山体植被造成破坏,避免引发地质灾害。选择技术先进的专业风机运输车辆进行设备运输。同时优化场内线路走向,对可能建成通景公路、旅游环线的要与旅游部门进行规划衔接,确保不影响休闲度假产品的整体氛围。

  (二)水土保持方面。项目业主要委托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监测资质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和监测工作,以加强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处置方案处置弃渣,建立表土堆放点,做到土、石分离堆存,回填时覆盖表土;特别是上山道路建设,要切实做到公路上、下边坡防护,恢复植被。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无用砂石,要及时运送下山,避免雨水冲刷对周围植被产生影响。严禁向山体两侧直接倾倒余泥渣土等野蛮施工行为。切实做好表土的保护利用,及时植树和封育管护,恢复场区地表植被,裸露部位喷浆复绿,塔基部位复土种草。主要路面硬化,筑砌排水沟、涵洞、沉沙池等防止水土流失。

  (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提高对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引进具有大型工程施工经验的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引进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施工监理工作。风电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红线范围施工,若需改线或更改用地红线范围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手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机械设备,确保优质施工、文明施工。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案,减少工程对土地的占用及对山体的开挖和破坏。重视施工安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订安全应急方案。风电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风电场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加强对风电开发建设运营的监管

  (一)加强风电开发前期管理。企业开展测风要向县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自行与企业签订风资源开发协议,有关企业也不得擅自开展风资源观测和转让风电开发权限。凡未经过县区能源主管部门书面授权同意签订开发协议的风资源开发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受理上报事宜。

  (二)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在加强前期管理、严格项目准入的同时,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风电建设、运营过程的监管。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风电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标准,严要求,做到风能利用开发健康、规范、有序。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占用林地和毁坏林木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环保、水利主管部门对项目环保、水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在未通过各专项验收前不能投入运营。

  (三)做好竣工验收。风电场工程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用地、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各项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机组试运行验收通过后一年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

  (四)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运行满一年后,应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主要通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建设的效果和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评估结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参与后续风电项目开发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