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利用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湖土资发〔2008〕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局,乡镇(中心)所:
2008年4月19日,局长办公会研究了土地利用管理处提出的市本级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问题
出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为了防止随意改变用途和“炒地皮”,应有条件地进行分割转让。一是转让地块必须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的转让条件;二是受让方必须是工业企业且不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三是新办项目,必须具有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四是必须经当地乡镇、区(开发区)同意;五是有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属物的,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房地产一并分割转让;六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七是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土地转让的其它条件。
二、关于工业用地项目转让给个人问题
工业用地在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基础上,可转让给个人。但为防止改变土地用途及“炒地皮”,对尚未竣工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进行复核验收;对已建成的,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工业用途。属法院司法裁定分割或整宗转让给个人的,可同意其转让,但应事先与法院取得一致意见。
三、关于工业企业停产、息业后土地资产处置问题
考虑到企业已停产、息业的特殊情况,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意先按土地收储程序和要求,与停产、息业企业商谈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协商不成的,则依法转让,包括转让给原股东,缴纳相应税费。
四、关于未竣工项目土地使用者以地入股成立新公司引起土地变更问题
在目前国家、省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关于企业用地中道路、绿化代征地上打围墙问题
企业在实际建设中发生的道路、绿化代征地上打围墙,在相关部门同意,企业承诺一旦政府规划要求拆除时应无条件拆除的前提下,同意工业项目竣工验收予以通过,并按出让红线登记发证。但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同时,从2008年起,新出让项目用地放样必须严格按规定到位。
六、关于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面积的表述问题
为了不使土地受让者引起对土地出让面积的歧义,同意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面积只填写净出让面积,但在供地方案、税费结算时应将净出让面积、代征地面积等一并计算。
七、关于原划拨住宅用地交易问题
原则同意原划拨住宅用地交易时应补办出让手续,但考虑到此类问题较复杂,应先予调研,区分不同情况,分门别类拿出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土地利用管理处应抓紧调研,争取今年年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八、关于一宗地竞买人不足三位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拍卖的问题
依照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该问题的解释,当一宗土地出现竞买人不足三人时拍卖行为仍可继续进行,在竞买人报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可以成交。但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宗地出让信息必须充分公开;二是对宗地竞买申请人不得人为设置限制条件。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