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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7〕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更好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战略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围绕加快建设“四个湖州”和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目标,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绿色流通为主线,以促进生活方式绿色化为重点,完善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推进回收模式创新,提升回收行业组织化水平,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策导向,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激励、推进政策。整合资源,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特别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坚持绿色环保、循环发展。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将构建完整、规范、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根据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现状和特点,从单一的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转向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努力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发挥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含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及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作用,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模式,提高发展效益,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污染环境。加强市和县区的有效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处理利用能力,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三、发展目标

积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2017-2019年),逐步推进市本级、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创建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并争创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到2020年,全市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平均回收率达到75%以上,实现85%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85%以上社区及乡村实现回收功能的覆盖、8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行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大幅提升,技术水平显著提高,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面建成完整、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四、主要任务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结合当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基础,实施“四二一”行动计划:即建立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和流动回收车“四位一体”的市场布局,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垃圾收运体系融合、线上线下融合的“两融合”,实施统一规范的行业建设标准,合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一)加快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建设

  集散市场是对废旧商品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要按照行业发展实际,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市本级规划建设一个集商品交易、分拣加工、仓储配送、商品展示、配套服务和技能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各县根据实际进行规划与建设。

  (二)抓好分拣中心建设

  分拣中心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分类、挑选、切割、拆解等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要在各县区规划建设区域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分拣中心与规划建设中的垃圾中转站相结合,满足中转、分拣两方面需要。对报废汽车等重要物资单独设立回收拆解中心,提高回收拆解水平。

  (三)完善回收网点建设

  回收网点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便于交售”的原则,结合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分类网点资源,统筹设置回收网点。加强社区、商场、学校及公共场所自动回收设施的建设,推进智能回收。

  (四)加强回收车辆管理

  根据回收网点分布情况和实际需求,配置相应的流动回收车。加强资源整合,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回收车进行统一标识、统一编号,对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上岗。

  (五)建立两网融合机制

  在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建设中,推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合一、生产性和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合一的“两网融合”机制,提高再生资源回收效率。

  (六)推进线上线下融合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或整合再生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搭建信息发布、竞价采购和物流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移动手机APP、微信等服务媒介,加强线上信息流和线下物流的统一,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的有机结合。

  (七)规范行业建设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功能齐全、统一权威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体系,制定《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模式指南》,在回收网点、回收车辆、回收目录、产品分类、分拣加工作业、运输储存、回收污染控制技术等方面,加强分类指导。加大标准贯彻落实力度,引导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推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工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二)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坚持统筹当前和立足长远相结合,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再生资源行业标准,整合现有资源,规范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经营,形成规范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三)加大政策扶持,引导有序发展

切实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作为环保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地、财税等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对规划建设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电子信息与交易平台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平台给予用地、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统一标识的流动回收车通行按市环卫专用车辆同等对待。大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区、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

(四)加快企业培育,发挥协会功能

鼓励支持通过PPP方式或国有参股形式,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或连锁经营等方式,整合已有资源。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协会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开展行业等级考核评价、行业统计、信息咨询与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自律和管理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意识

围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发挥媒体宣传的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尽快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利用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养成分类投放和使用再生产品的良好习惯。在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勤俭节约品德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的普及教育。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职责分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附件2



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报道。

2.市生态文明办:负责将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3.市发改委: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参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工作。

4.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工业领域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5.市教育局:负责在全市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勤俭节约品德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普及教育。

6.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治安管理,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与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

7.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统筹落实专项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人才引进政策。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落实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用地,依法办理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的用地手续;依法查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违法用地行为。

10.市建设局:负责协调“两网”融合建设的对接;负责指导协调物业公司支持社区回收网点的设立及运营。

11.市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做好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规划布点;负责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无证照经营网点的清理,依法查处妨碍公路交通安全、侵占公路设施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行为。

  13.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河道两岸管理范围内的无证照经营网点进行整治和依法查处。

  14.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废弃物利用产业循环模式创新发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

  15.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标准;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督查、考评、通报。

  16.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和回收网点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严格做好新设回收企业和新增项目准入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有证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18.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散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相关违规经营活动,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20.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的制定修订。

  21.市国资委:负责国资监管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

  22.市供销社:负责发挥供销社系统传统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优势,支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23.市国税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

24.市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消防设备的配备落实,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规定的行为。

25.国网湖州供电公司:负责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产业园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合法用电,清理整顿无证照回收网点用电。

26.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推进机制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建设回收网络。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