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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温金融办〔2020〕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金融办〔2021〕5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温金融办〔2023〕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经信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两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决定继续设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修订本管理办法。

转贷资金用途及规模

转贷资金主要用于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转贷。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

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协助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筹措;市人行负责协助办理相关专户的开立事宜;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银行,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

托管授权

转贷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以下简称管理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做好专户开立、资金存放、资金划转与回收、足额收取资金使用费用等金融服务。除管理行外,其他有转贷需求的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不再开立专户,原则上通过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实现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温州市域范围内的,还贷存在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本转贷资金:

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

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的;

在温州市辖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包括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当地尚未设立或暂停转贷资金的;

在温州市域范围内跨区域发生贷款(包括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不能使用当地转贷资金的;

在温州市辖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包括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单户企业所需转贷资金超过所在县域转贷资金总规模,且不能分笔转贷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下需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

申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一)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

(二)近半年纳税记录中无增值税等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种的;

(三)申请转贷资金的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核准与使用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15日提交经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贷款行提出续贷申请。

贷款行受理。

贷款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并同意续贷的,向管理行递交包括《续贷承诺书》及《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贷款行对递交的转贷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管理行初审。

管理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行递交的转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转贷资金申请材料递交市金融办核准。

(四)市金融办核准。

市金融办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转贷资金申请材料组织审核,核准同意后签署核准意见,通知管理行审核结果并出具资金转账凭证。

(五)资金划转。

管理行根据市金融办的核准意见,原则上将转贷资金划转至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直接用于归还申请转贷资金的对应贷款。贷款行应按照续贷承诺书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在约定时间内放贷。原则上贷款行应将续贷资金直接放款至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并实时受托支付至管理行资金专户,同时督促借款人将转贷资金使用费用足额转入管理行资金专户。对于确因银行系统或政策原因,无法从贷款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进行还贷及归还转贷资金的,贷款银行应出具说明。贷款行要做好资金安保措施,有效防止账户司法查封、网上(电话)转账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若出现妨害资金安全情形的,则贷款行不得再进行资金划转,应立即向市金融办报告并实时归还资金。

(六)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数额特别大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笔转贷的,需由贷款银行出具书面说明,由市金融办同意后方可使用。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由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及资金专户账户存款利息按年度上缴市财政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运转监督

(一)管理行要细化转贷资金操作细则,报市金融办备案;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转贷材料的初审、递送、信息报送等工作;根据市金融办的核准意见进行转贷资金划转;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如出现转贷资金逾期使用未收回情况,应立即口头上报市金融办,并查明原因于次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月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及专户明细和凭证;建立会计专账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对转贷资金的审计。

(二)贷款行要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转贷材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按照承诺下放续贷资金,及时归还转贷资金,并承担转贷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时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一年内累计逾期转贷超过二次,或一次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市金融办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并提出警告,性质严重的可以取消转贷资格。

(三)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贷款行原则上不能因此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他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

(四)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转贷资金逾期未收回的,管理行要联合贷款行及时报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上报市政府,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收回。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贷款行、管理行要分别确定1-2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可实行AB岗,专门负责转贷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申请转贷资金材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并对递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材料递送人员与转贷资金划转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转贷业务联络员、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度户)、贷款银行印鉴、法人签章等,需提前报市金融办和结对管理行备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的银行不予使用转贷资金,未备案人员递送的材料,市金融办、管理行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签订《续贷承诺书》《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若市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市金融办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三)贷款行应积极防范化解转贷资金申请企业的信贷风险,摸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后续风险化解方案。妥善处理好平稳过渡与加快风险贷款处置的关系。原则上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贷款银行,连续使用转贷资金不超过三个授信年度。

(四)在温州市辖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企业,根据申请条件向市金融办申请转贷资金的,资金核准与使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五)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3年。





关于《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16  来源:市金融办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两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工作相关精神,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领办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在《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温经信企业〔2018〕190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30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印发了原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市经信局移交至市金融办的批示精神和领办件(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为适应现有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模式及需求,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市金融办于2020年8月初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转贷资金用途说明:“转贷资金主要用于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转贷”。

(二)将原管理办法中“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修改为“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协助协调工作”。

(三)扩大申请企业范围并明确管理要求:“在温州市辖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包括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单户企业所需转贷资金超过所在县域转贷资金总规模,且不能分笔转贷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在温州市辖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企业,根据申请条件向市金融办申请转贷资金的,资金核准与使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资金划转流程进行修改,要求转贷资金划入贷款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直接进行还款;贷款行信贷资金直接转入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划转至管理行资金专户,有效防止账户司法查封、网上(电话)转账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五)对管理行部分转贷资金操作流程等进行修改,“如出现转贷资金逾期使用未收回情况,应立即口头上报市金融办,并查明原因于次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简化转贷资金账户变动情况上报,将每日、每月分别上报,合并为“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月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及专户明细和凭证”。

(六)加强贷款行管理,将“一年内累计逾期转贷超过三次,或一次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修改为“一年内累计逾期转贷超过二次,或一次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七)对联络员和资料递送过程等进行明确,确保递送资料的真实性。规定“转贷业务联络员、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度户)、贷款银行印鉴、法人签章等,需提前报市金融办和结对管理行备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的银行不予使用转贷资金,未备案人员递送的材料,市金融办、管理行原则上不予受理。”“原则上材料递送人员与转贷资金划转人员不能为同一人”,防范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八)对企业连续使用应急资金次数进行限制,增加相应条款即“贷款行应积极防范化解转贷资金申请企业的信贷风险,摸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后续风险化解方案。妥善处理好平稳过渡与加快不良处置的关系。原则上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贷款银行,连续使用转贷资金不超过三个授信年度”。

三、其它说明

后续市金融办将根据修订的管理办法,及时制定《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来源:温州市金融办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