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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建发〔2019〕2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0〕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1〕7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市建设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丽水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丽水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全装修住宅工程管理适用本规定。2020年1月10日起,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商品房结合装配式建筑要求推行全装修;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行全装修。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实施全装修住宅工程,以单体建筑(幢号)为计量单位。

第四条  住宅全装修应大力推广建筑工业化和建筑节能,推广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部品模块化应用,推广集成吊顶、管线分离等内装工业化生产方式,推广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以及节水型器具和节能型电器等,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改善和提高室内居住环境质量。

第五条  对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住宅用地地块,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是否实施全装修及全装修比例要求,并适时将具体内容函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函告内容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文件。全装修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审查并监管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将全部实施全装修内容一并纳入。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装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总承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给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全装修质量安全互为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内部装修一体化设计、同步报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预埋机电、管线等内装修设计应当同步到位,一并申报施工图审查。因工程规模较大需采用全装修施工图与其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的,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但建设单位在预售前应取得全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全装修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住宅全装修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强化对设计、施工、采购、交付及售后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形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其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单位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全装修实施方案在预(销)售现场公示,明确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主要辅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并确保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售房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毛坯总价、装修总价及相应附件内容。在附件中须注明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标准及经公示无异议后全装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同时应向购房户明确全装修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对易造成装修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材料、部品的质量标准及购房户后续使用的注意事项及其不利后果进行约定。

建设过程中,若出现约定产品停产或企业破产等不可抗力现象,经售房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可用不低于同等档次的产品替换。涉及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

第三章 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原则上按销售户型分别设置不少于一套实体交付样板房。该交付样板房装修标准应与建设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装修方案、图审合格设计文件、售房合同约定一致,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在商品房预售前办理相应的证据保全公证。

在实体交付样板房中,建设单位不得设置非交付内容。建设单位如需另行设置其他展示样板房的,其为推广销售而增设的软装、家具等不含在售房合同中的物品,应用明显标志或醒目文字予以明确提示。因提示不清楚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鼓励交付样板房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若未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应当结合就近原则,按照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全装修施工材料、构配件和各分项工程关键部位、重点工序、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等内容建造临时交付样板房。该交付样板房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 对于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房的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及该项目主体工程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及时在可售住宅房源内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并确保与临时交付样板本房的建造标准、验收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 临时交付样板房在住宅全装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予以拆除,但在实体交付样板房设置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前,不得擅自拆除。临时交付样板房在拆除前,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其委托公证机构对临时交付样板房、实体交付样板房的一致性进行公证,经公证后的实体交付样板房作为售房合同的样品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

第十四条  实体交付样板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售房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全装修施工。

第十五条 全装修施工应当与实体交付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和构配件等,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实体交付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内的实体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  质量管控

第十七条  住宅全装修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分项及工序验收方案,并编制全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全装修监理实施细则。

分项及工序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对需要复验的材料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71132-2017)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白蚁、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做好成品保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允许购房户代表参与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章  验收与交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住宅全装修分户验收制度,实行对住宅装修工程“一房一验”。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分户验收时,应以每套住宅作为一个检查单元,以材料与部品的品牌与规格、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程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若发现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外,还应提供《分户验收记录》及装修主要部品、设备、材料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和水、电、燃气、智能化等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修责任,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机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要求,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装修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住宅全装修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建设单位自接到质量投诉起2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启动维修程序,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由建设单位和购房户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探索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机制,鼓励和倡导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承保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后,购房户依据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及售房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构件和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损坏上述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加大对交付样板房的设置情况及全装修施工过程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记入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住宅全装修投诉统一受理和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的质量缺陷落实维保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对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全装修交付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丽水市住宅全装修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31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政策文件依据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1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建〔2018〕12号);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有利于规范各方责任与义务

针对实施全装修的新建住宅项目,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购房户进行细化规定,更有利于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顺利推进与实施。

(三)有利于保护环境与提升住宅品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宅全装修已经成为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不仅有利于提高住宅建设品质,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也是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发展绿色建筑和推动房地产业供给侧改革、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条款框架与实施日期

《丽水市住宅全装修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共分为7章33条,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样板房设置要求、质量管控、验收与交付、监督管理、附则7个方面。明确除本规定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对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非全装修交付项目,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按照“逐步推进、适度超前、由核心区向外拓展”的思路,《规定》明确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装修工程管理适用本规定,不包括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范围。同时规定2020年1月10日起,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商品房结合装配式建筑要求推行全装修,并逐年提高比例。其他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行全装修。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2、做好全装修项目源头管控。主要是针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和对政府投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住宅用地地块,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提出是否实施全装修及全装修比例要求,并适时将具体内容函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函告内容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文件。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将全部实施全装修内容一并纳入。这样从项目源头上对住宅全装修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依规履职,主动作为,确保我市的住宅全装修项目推进实施。

3、强化主体责任和组织模式。明确建设单位是实施住宅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依约履职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住宅全装修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内部装修一体化设计、同步报审;禁止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强调设计终身制和图审审核制。

4、落实样板房设置要求。对样板房设置的时间节点、形式种类、建造标准、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规定,明确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原则上按销售户型(多户型的按主要户型)分别设置不少于一套实体“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装修标准应与建设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装修方案、施工图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致,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对样板房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明确在实体交付样板房中,建设单位不得为推广销售而增设软装、家具等不含在售房合同中的物品,若另行设置其他展示样板户的,有关软装、家具等不含售房合同中的物品,应当用明显标志或醒目文字予以明确提示。因提示不清楚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5、强化施工过程管控。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全装修实施过程中各司其职责的具体内容,严明其主体职责。强调住宅全装修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分项及工序验收方案,并编制全装修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全装修监理实施细则。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允许购房户代表参与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6、加强验收和交付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住宅全装修分户验收制度,实行对住宅装修成品房“一房一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程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视抽查情况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全装修住宅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外,还应提供《分户验收记录》及装修主要部品、设备、材料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和水、电、燃气、智能化等管线竣工图,强化售后服务。探索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机制,引导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同时对购房户使用全装修住宅也作出相应规定,如不得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构件和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等及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加强部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装修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同时明确对全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建立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的质量缺陷落实维保责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戴晓望

联系电话:0578-2106396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