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市科农发〔2018〕2号
各县(区)科技局、湖州开发区科技局、莫干山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建设开放式农业农村众创空间,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8日
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建设开放式农业农村众创空间,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
》 ( 湖政办发〔2017〕92号
)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6〕167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田园包括“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开放式双创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等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具有较强创新创业服务带动性和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特征。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湖州市众创田园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众创田园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众创田园建设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田园。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湖州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不少于3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个以上。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10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
(五)具有一定数量的入驻对象。入驻对象包括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等,数量不少于5家(个)。
(六)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七)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组合利用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不断催生农村创业增收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的,可不受第(二)、(三)条的限制,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信息化产业服务平台;
2、入驻创客或拥有一年以上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30人(个)以上,并能为其生产或经营活动提供创新技术、现代金融、市场营销等方面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级众创田园入驻对象(包括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下同):
(一)入驻创客以农民、大学生、科研人员、农业科技特派员、家庭农场主和其他涉农创业者为主要对象;
(二)入驻创客和团队以开展涉农领域的创业项目为主,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并开展实质性创新创业活动;
(三)入驻企业应是农业科技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注册地应在湖州市辖区内,其主要农业基地和办公场所应在本众创田园场地内。
第六条 市级众创田园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集聚专业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吸引创业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示范推广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农业农村经济深度“联姻”。
(三)创业培育孵化。为入驻创客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和申请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创业项目对接和融资服务;提供创业培训、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不能变相成为“二地主”、“二房东”。
第七条 湖州市众创田园认定申请材料:
(一)《湖州市众创田园(星创天地)认定申请书》;
(二)众创田园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三)众创田园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信息化平台相关证明;
(四)众创田园规章制度文件;
(五)入驻对象的服务合同、协议或营业执照;
(六)众创田园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学历(职称)证明;
(七)其他。
第八条 相关运营机构申请认定湖州市众创田园的,可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县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向湖州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田园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州市众创田园。
第九条 对于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田园,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省以上认定或备案的“星创天地”按上级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补助经费市、区各按50%分担。同一单位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十条 建立湖州市众创田园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创业服务能力、带动规模和创业者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建设期满两年后开展评估,合格者继续享受市政府“众创十条”相关政策;不合格者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田园命名,并不再享受市政府“众创十条”相关政策,不推荐其向上申报 “星创天地”。
第十一条 对进入众创田园的创客或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整合市及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项目以及创新券等资源,重点支持众创田园建设。
第十二条 众创田园申报主体须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或者撤销称号,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