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
丽建发〔202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建发〔2021〕7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在其售楼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房一价”表、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不利因素等;同时,还应当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市建设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消费者监督维权电话。
二、完善商品房销售过程管理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承诺书、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向购房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本公司及委托代理销售人员未有主观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经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摄像、拾音设备或其他可保留清晰音像的方式,对与购房人签订相关条约的全过程作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自交房之日起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严格保护购房人的个人隐私权,加强对上述资料的维护和管理,严禁随意外泄,如有泄露,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严格把控期房更名管理
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者姓名(父母、子女、配偶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盘次日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开盘情况及认购名单,销售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办理网签备案时,购房人应当与认购人姓名一致。
四、促进退购房公平公开销售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上备案后,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撤销备案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退购房源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公司销售现场及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有1人以上申购的,由公证机构采取摇号形式抽取购房人。退购房源在公示期内无人申购的,开发企业方可自行销售。
五、加大商品房代理销售监管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遵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六、落实销售实施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保证商品住宅销售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并维持销售秩序,确保安全。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如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违规收费、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操纵房地产市场价格等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自施行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开盘房地产项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1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五)《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
(八)《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浙建〔2020〕15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三、政策内容解读
《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共七个条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化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该部分内容规定了“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在其售楼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房一价”表、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不利因素等;同时,还应当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市建设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消费者监督维权电话。”
(二)完善商品房销售过程管理。该部分内容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承诺书、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向购房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本公司及委托代理销售人员未有主观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同时,“经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摄像、拾音设备或其他可保留清晰音像的方式,对与购房人签订相关条约的全过程作录音录像”;并对资料保存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严格把控期房更名管理。该部分内容要求“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者姓名(父母、子女、配偶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盘次日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开盘情况及认购名单,销售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办理网签备案时,购房人应当与认购人姓名一致。”
(四)促进退购房公平公开销售。该部分内容规范了商品房退购的相关要求。针对“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上备案后,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撤销备案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退购房源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公司销售现场及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有1人以上申购的,由公证机构采取摇号形式抽取购房人。退购房源在公示期内无人申购的,开发企业方可自行销售。”
(五)加大商品房代理销售监管力度。该部分内容要求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相关商品房委托销售的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六)落实销售实施主体责任。该部分内容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保证商品住宅销售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并维持销售秩序,确保安全。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该部分内容要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查处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房产处,联系电话:0578-210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