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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8〕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促进渔港经济发展,助推渔区乡村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逐步建立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渔港综合监管体系,促进渔船安全管控、船员有序管理、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渔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到2020年,渔港不动产登记工作初步完成,渔港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渔港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渔港在保障渔业生产、渔船和渔业管理、发展渔港经济等方面功能作用明显提升;全省初步建立12个以渔港为龙头,渔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鱼货交易、冷链物流、精深加工、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渔港经济区。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渔港区域划定与保护。对以渔港为基础并渔船停靠、渔政船保障、违法渔船扣押、渔获物装卸位置固定的综合性港口,由县级政府划分渔港区域。对已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要明确渔港区域;未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要依法确权登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渔港陆域、水域范围设立界碑(标)。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

(二)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强与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等的衔接,立足当地涉渔产业、渔港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渔港现代化、渔业产业化、产业多元化、渔区城镇化的要求,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渔港经济区建设目标、功能定位、区域布局、推进路径、实施措施等。

(三)推进渔港建设与升级改造。根据渔港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港区给排水、消防设施、道路绿化、特色景点美化、环境卫生与污染物处置等公用设施建设,强化渔获物定港上岸、渔船定港靠泊和违法渔船扣押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渔港建设及标准化改造。统筹协调渔港建设与相邻海洋海岸工程的关系,加强传统避风港湾、锚地、岙口改造和保护。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确保渔港建设工程质量。

(四)加强渔港综合管理。制定渔港综合管理标准体系,明确渔港建设、维护、环境保护、渔船管理、经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强化渔港监管合力,在一级以上渔港及重点二级渔港落实渔政监管力量,协调渔船检验、海警、海事等部门现场办公。依托渔港强化渔船安全管理,建立渔船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依法保障渔港投资者对渔港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依法加强对渔港范围内从事码头及设施的经营和渔获物、渔需物资的装卸、驳运、仓储、交易等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五)推进产业融合发展。科学配置渔港、临港土地资源,巩固提升渔船锚泊避风、鱼货装卸、物资补给、冷藏加工、船网工具修造等渔港传统功能。强化政策引导,做强海洋捕捞、近海养殖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渔货贸易、冷链物流等新业态,积极培育海洋药物、滨海旅游、渔区民宿、渔业电子商务、渔文化、手工艺品等新兴产业,推进渔港经济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六)深化改革创新。创新渔港经营管理机制,盘活渔港资源资产,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渔港,保障渔港运营维护,促进渔港资产保值增值。加强科技创新,以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为核心,融合船位动态、船员管理、渔港视频、进出港报告、渔获物统计及定港投售等功能,加快推进智慧渔港建设。探索建立渔获物定港上岸制度,根据渔港分布状况、属地渔获物交易习惯和渔业行政管理力量配备等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渔获物定点上岸的渔港申报名单。探索开展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建立实施投入控制和产出控制相结合的渔业管理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渔港港长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渔港港长制。一级以上渔港由县(市、区)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港长;二级以下渔港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担任港长。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港港长的管理,全面协调港区各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港长。渔港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落实安全责任。以渔港为载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协管责任。深化渔业经营体制改革,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深化平安渔业示范和文明渔港建设,夯实基层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作用,深入开展面对面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海上生产应急演练。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渔港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根据分级承担、分类补助原则,省以上财政对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的渔港,按照审价后的投资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其中: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和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分别补助70%和60%,其他地区分别补助40%和3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补助40%,其他地区补助25%。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由渔港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对重点渔港公益性设施的管理维护、除险加固、疏浚清淤等,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 2018- 12- 31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12月3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渔港是渔业生产保障、渔船安全管理和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发展沿海区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我省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若干意见》(浙政〔2007〕14号)和《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两份文件,为提高全省渔港保障能力、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政策保障。目前两份文件均已超过有效期,一方面需要出台延续性政策继续指导我渔港建设与管理,另一方面针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要求,需要出台政策意见加大渔港综合管理改革和推进渔港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此外,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明确浙江要建设12个渔港经济区,也需要省级层面出台政策意见加快推进。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工作举措,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关于总体要求。主要是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关于工作举措。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强渔港区域划定与保护。对渔港区域划定的主体、不动产登记、界碑的设立及渔港区域的保护、占用审批及补偿进行了明确。二是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对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思路和主体内容作了要求。三是推进渔港建设与升级改造。提出了渔港建设与升级改造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注意事项。四是加强渔港综合管理。要求制定渔港综合管理标准体系,强化渔港监管合力,依托渔港强化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港投资者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渔港内经营行为的监管。五是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指出要巩固渔港传统功能,做强渔港经济区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业态,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六是深化改革创新。明确要在渔港经营管理、智慧渔港建设、渔获物定港上岸、渔获物可追溯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三)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渔港港长制。在渔港港长的人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港章的制订等方面作了明确。二是落实安全责任。提出了落实各方责任、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开展示范创建、加强教育培训等保障措施。三是加大政策支持,要求各级财政加大扶持力度,明确了省财政对不同等级渔港建设的扶持标准等。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