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推动我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市本级和县(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资助(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市本级和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资助:
(一)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严重伤残、疾病或死亡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缴费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六)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要结合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合理制定各类扶助对象的资助标准:
(一)对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5000元的慰问金;若其父母不再生育和不再收养子女(母亲年龄49周岁以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如一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减半发给;
(二)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三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5000元的慰问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4000元的慰问金;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酌情给予补助;
(五)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六)独生子女死亡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政府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七)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缴费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30%;
具体标准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分别参照执行。
公益金资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的申领程序
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先由本人申请,填写《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审查,县(区)卫生计生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由市卫生计生局)核实审批,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发给补助金。一次性补助按照特殊程序,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困难,由乡镇(街道)申报,县(区)卫生计生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由市卫生计生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市和县(区)或跨县(区)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可以选择享受地,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县(区)两级或两个县(区)的补助金。
第九条 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04〕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