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测〔2013〕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废止或修改处理。
一、《关于测距仪等测绘计量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的规定的通知》(浙测〔1995〕17号)和《浙江省<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测〔2001〕27号)的有关管理内容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为此,予以废止。
二、《
浙浙江省测量标志拆迁、赔偿管理规定》(浙测〔1999〕98号)第五条修改为:
一般工程在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施工(地面标志100平方米、地下标志36平方米),在距测量标志2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该测量标志等级,在工程建设施工前,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所在地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与该测量标志有关的规划设计图纸,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