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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桂地税发〔2010〕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3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六条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广西区税务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广西区税务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广西区税务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 ( 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七、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八、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广西区税务局。


附件: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2.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3.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4. 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330


附件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税务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