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建〔2019〕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暂时保留。暂时保留的文件停止执行与上位规定不一致内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作出修改的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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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高新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的管理,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者粉刷完毕,电气、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家居智能化和燃气供应等系统以及固定家具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住宅全装修应当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同一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不少于3套不同装修设计方案,每套装修设计方案均应当提供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其中,可以确定1套主力户型(套数最多的户型),提供不少于3套不同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也可以提供不少于3套户型,每套户型提供不少于1套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
三、住宅全装修施工应当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交付样板房施工前,应当取得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合格书》。交付样板房要严格按图施工,对外开放前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并鼓励办理相关证据保全手续。
五、交付样板房应当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的交付样板房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者调换。
六、全装修住宅项目应当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和现售合同示范文本)。交付样板房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全装修标准相一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样板房内,对全装修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已在销售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八、鼓励交付样板房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若交付样板房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应当按照就近原则设置建造,不允许在房屋售楼部仅建造销售展示房而不建造交付样板房。
九、对于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房的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样板房,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付样板房装修前,该套房屋主体结构分部应当验收合格;施工过程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原样板房拆除应当在新样板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
(三)在原样板房拆除1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和移位信息,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购房者。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样板房移位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组织或者接受购房者监督,确保与原样板房标准一致。
十、本通知印发前已设置为临时样板房或者非实体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主体结构验收前或者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设置交付样板房。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样板房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5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台建〔2019〕38号)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发布时间: 2019- 03- 29
近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台建〔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 《通知》出台背景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建设发〔2017〕89号)等规定出台以来,台州市积极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但在全市范围内,因全装修交付住宅和全装修样板房装修标准不一致导致的购房纠纷仍有存在。
为规范我市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我局在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要求交付样板房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和最终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全装修标准相一致。
二、 《通知》起草过程
2018年下半年,我局着手起草《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样板房管理的通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召集了市质量监督总站,县(市、区)建设局和全市10余家房产开发企业代表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于2019年3月25日正式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三、 主要内容
(一)住宅全装修应该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提供相对应带装修设计方案的交付样板房。
(二)交付样板房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对外开放前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并鼓励办理相关证据保全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交付样板房内,对全装修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若交付样板房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实体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样板房,提倡对样板房移位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组织或者接受购房者监督,确保与原样板房标准一致。
本文件解读机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6-88517881